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冀凯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公司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
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并提出建议;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审查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特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未在股东单位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薪酬
实行津贴制,由股东会确定具体的津贴发放;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内部董事根
据其在公司从事的具体岗位和担任的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
度领取薪酬,不领取董事津贴;在股东单位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不在公司
领取薪酬,也不领取津贴。公司董事薪酬、津贴方案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照公司相关
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的内部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
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组成。
(一)基本薪酬是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岗位
职责获得的基本报酬及其他补贴、福利和社会保险等,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
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主要根据公司岗位职责制定的考核标准的达成情况等进行综
合考评后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关的收入,是对中长期经
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公司根据实
际情况发放的其他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具体实施需另行制定专项方
案并履行公司有权机构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未在股东单位任职并领取薪酬的外部董事津贴
按月发放;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报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根据
公司相关考核制度考核发放。上述薪酬、津贴等均为税前金额,其所涉及的个人
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
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
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三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的调整与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 薪酬方案的制定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的经营战略
实际情况变化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每年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组织结构调整、行业薪酬水
平及通货膨胀水平、公司盈利水平、岗位变动等因素变化提出年度薪酬调整建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方案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其中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调整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薪酬调整方案经公司
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发生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有权取消其绩效薪酬的发放: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等期间的薪
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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