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
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市银宝
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市银宝山
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章程》规定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薪酬管理遵循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薪酬体系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短期经营目标相匹配;
(二)业绩挂钩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绩效紧密挂钩;
(三)市场对标原则: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和公司实际状况,确保薪酬竞争力;
(四)风险约束原则: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
(五)合规透明原则: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及时、完整。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管理政策和监督执行的专门机构。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贡献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似岗位的
薪酬水平,制订薪酬政策及初步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标准和方案,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三)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
(四)负责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公司股东会决定董事的
薪酬方案。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八条 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每季度支付一次,除
此以外不再享受公司其他收入、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
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除外部董事外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浮
动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薪酬标准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价值、职责范围、市场薪酬水平、公司规模等因
素综合确定,按月平均发放;
(二)浮动薪酬:以年度绩效评价为依据,浮动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
浮动薪酬总额的 50%。浮动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一定
比例的浮动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
财务数据开展。浮动薪酬的发放结果,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经批
准的薪酬方案,结合绩效考核情况审议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按照审慎原则,条件具备时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员工
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机制,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相关方案执行。
第十条 公司外部董事不在公司计发薪酬,由其任职单位发放薪酬。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
的薪酬发放制度执行。
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的次月按季度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就任
或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下列税费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从基本工资、绩效奖金中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薪酬追索扣回机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有权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浮动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浮动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
分追回: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原因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导
致当年绩效薪酬或激励收入超额发放的;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履职不当、违反忠实勤勉义务、从事违法违规
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因
个人原因擅自离职、提出辞职申请但未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完成离任交接手续或被
任免等情形;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监管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公开谴责或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的;
(四)董事会或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
薪酬追索扣回程序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启动并报董事会审议执行。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
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的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通货膨胀水平;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公司组织架构及职位、职责的调整;
(五)其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的重大变化。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调整,应制订具体的调整方案并分
别经股东会、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执行,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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