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宝山新: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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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包括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提高公司审计工作与财务信息
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
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
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
务的,可遵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并满足
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
规定,具有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并经董事会和股东会
批准同意,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
方式进行。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
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
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
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
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进行初
步审查、整理;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
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
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
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
务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
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第十一条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百分之二十以上(含百分之二十)的,
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
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在聘会
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财务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形成
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公司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
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
起至少 10 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六条      发生以下情形,公司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
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
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
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
情况外,公司不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最近
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
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
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工作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
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出具的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审计报告;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六)不再具备聘用条件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业务约定和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
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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