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宝山新: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伍晓宇)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3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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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深
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
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规则》”)、《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工作制度》等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严格遵循职业操守,审慎、严谨地行使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赋予的各项职权,勤勉地履行各项义务,对于股东会
会议、董事会会议等审议的重大决策始终保持独立判断,以客观立场发表独立
意见,致力于推动公司稳健、合规、可持续发展。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情况
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独立董事伍晓宇先生,1963 年出生,中共党员,江西工学院机械系学士及
硕士、华中科技大学机械学院博士。1996 年 8 月至 1996 年 11 月,任深圳大学
机电与控制工程学院讲师;1996 年 12 月至 2003 年 11 月,任深圳大学机电与控
制工程学院副教授;2003 年 12 月至 2023 年 10 月,任深圳大学机电与控制工程
学院教授;2023 年 8 月至今,任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曾与公司合作的项目《新型三维微细电火花电极制备与关键技术研究及产业化》
获中国机械工业科学技术奖科技进步一等奖、《三维叠层微电极关键成形工艺
技术及其产业化应用》获广东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二)关于独立性的说明
  报告期内,经自查,本人在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职务未超过 3 家,
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
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
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且未在公司关联
企业任职;没有为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不存在影
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履职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中对独立性的要求。
  二、2025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概述
  报告期内,本人按时出席公司治理的各项关键会议,包括董事会会议、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前认真审阅会议议案及相关材
料,会议期间与其他董事充分交流,审慎行使表决权。2025 年度,公司股东会
会议、董事会会议等各项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
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审议程序,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充分保障了公司和股
东的合法权益。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情况
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 3 次股东会,本人对董事会会议、专门委员会
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的情况。
本人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的具体情况如下:
                                            出席股东会
                   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独立董                                          情况
事姓名   应出席   现场出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
                                            出席次数
       次数   席次数    出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自出席会议
伍晓宇    8     1      7         0   0   否       2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决策委员会及提名
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在报告期内主要
履行以下职责:
  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按照《深圳市银宝
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
促进公司整体薪酬体系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
人的责任和义务。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相关议案
认真审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2024 年年度报告、关联交易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等
事项。本着审慎、负责的原则,对所审议的各项议案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
了表决权,切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1、未提议独立聘请中
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2、未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
时股东会;3、未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4、未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5、
公司不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未发表独立意见。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主动地与公司内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本
人密切关注公司内审部门的工作,听取内审部门季度审计计划、程序及其执行
结果,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本人与会
计师事务所保持高效沟通,跟进财务报告编制与年度审计进度,确保审计结果
公正客观。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会议、查阅互动易平台等方式与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交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建议,积极运用专业知识促进公司董
事会的科学决策,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利益。
  (七)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运营状况,除通过现场或通讯表决的方式参与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外,还赴
公司总部及子公司所在地进行走访调研,以下是现场走访的部分情况:
的生产运营情况、设备维护与更新策略,与公司经营层进行更有效的沟通和协
作。
情况,本人在项目人员的带领下赶赴现场调研,并听取项目人员进行工作汇报。
本人同其他独立董事到访该子公司,在实地走访过程中,深入了解子公司产品
生产流程与工艺、研发进展等相关问题,对工艺流程优化以及效率提升提出专
业性判断和建设性意见。
层战略与财务汇报会,并进行实地考察。结合子公司经营层对核心业务、财务
状况进行的专题汇报,本人更全面地知悉公司重要子公司实际运营状况,为切
实履行独立董事工作职责奠定良好基础。
席会议、审阅材料、与各方交流沟通等。通过一系列的现场工作,本人深入了
解公司整体的经营情况、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关联往来和对外
投资等情况,并将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重点关注公司技术的先进性与经济性、
研发方向的可行性及成果转化率,以专业视角行使独立董事职权,为公司未来
经营和发展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八)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为独立董事工作提供便利条件,畅通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沟通渠道。在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召开前,
公司认真组织准备和提前发送会议材料,就有关重要事项提前与本人进行沟通,
对本人存在疑问之处及时解答。同时,公司积极组织独立董事参加证券监管机
构等举办的培训活动,系统整理和传递有关最新监管政策要求,切实提高独立
董事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履职能力。
  三、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维护公司及全
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2026 年 1
月 15 日召开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上海东
兴)办理借款展期及新增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向关联方(上海东兴)
办理欠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向关联方(布拉德)办理借款展期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
  报告期内,除上述事项外,公司未发生其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对于须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
易事项,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认
为,上述议案中的关联交易保障了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流动资金的需求,
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交易遵循了公平、客观、公允的原则,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将其持有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东方”)的股权全部划转至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汇金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由中国东方变更为汇金公司。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规定,汇金公司已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承诺
依法行使控制权,支持公司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全体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其他持股 5%以上股东未对之前承诺进行
变更或豁免。
  (三)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时编制并
披露了定期报告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本人认为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及审议程
序、内容及格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所载资料真实、
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保障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
维护了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聘用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批准续聘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
计机构。
  本人认为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从业人员
具有独立性、客观性、职业谨慎性,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
力。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且符合公司实情。
  (五)提名董事,聘任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的议案》。
  经提名委员会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事先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核定候选
人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情形,具备相关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条件,同意聘任张海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公司 2025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会选举刘莹女士、李贤女士、张海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提名董事候选人与股东会选举表决程序合法规
范,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四、培训学习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第 146 期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培训班(后续培训)”,系统学习了财务报表解读及财务舞弊识别与风险防
范、上市公司 ESG 管理最新实践、内控体系建设及风险防范和相关实务案例,
帮助本人更好地理解监管改革方向和制度要求,尽快适应改革变化,增强合规
意识,提高履职能力。
  五、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
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与公司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为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
断提升专业素养,坚持深入现场实地调研,推动公司提高治理水平,更好地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与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伍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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