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度生物: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张永毅)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3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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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作为上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度生物”或“公司”)
的独立董事,2025 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上
海仁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准时出席相关会议,
勤勉履职,积极审议各项议案,发挥专业特长,为公司经营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通过对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发表审慎、客观的独立意见,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
提供有力支撑,促进公司稳健、规范、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了公司和中小股东
的合法利益。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张永毅,男,1972 年 9 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加拿大永久居留权。1995
年至 1997 年任职于上海安达信(企业)咨询有限公司,1997 年至 2001 年任职
于上海证券交易所,2001 年至 2010 年先后任职于上海协信兆邦投资管理有限公
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至 2018 年任职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2018 年至今任 CangoInc.(灿谷集团)
董事、首席财务官,2020 年 10 月至今任仁度生物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
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不在直接或间接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不在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没有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附属企
业有重大业务往来,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具有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能够
在履职中保持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和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情况。2025 年度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符合法定要求,各重大经营决策事项的履行程序合法有效,本人未对公司 2025
年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对公司各届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
关议案均投了同意票。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了 5 次董事会会议、1 次年度股东大
会和 1 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大
                     参加董事会情况
独立董                                          会情况
事姓名   应参加董事   亲自出席   委托出席   缺席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   出席股东大
       会次数     次数     次数    次数     自参加会议     会次数
张永毅     5       5      0     0       否        2
  (二)参加专门委员会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战略与投资
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本人担任 2025 年度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 2 次会议、审计委员会 4 次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 次会议,本
人均出席参加。前述会议就定期报告、年报审计、董事提名、经营计划等相关工
作进行了审议。本人认为,各次专门委员会会议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召
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召开会议次数          本人出席会议次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                  2
审计委员会                 4                  4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                  2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的作用。发挥自
己的专业优势,积极关注公司发展,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
规范运作。
  本人未行使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
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公开向股东征
集股东权利;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等特别
职权。
  (四)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对公司现场实地考察,充分了
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同时通过电话及邮件等
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等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
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
职责。报告期内,公司未出现需独立董事行使特别职权的事项。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外部审计机构沟通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保持沟通,监督公司有效执行内部控制流程;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
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保持紧密联系,沟通审计计划和审计
重点,督促外部审计机构按时保质地完成年审工作,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
正,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做到勤勉尽责。
  (六)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出席公司股东大会等方式积极了解中小股东的关注点、
诉求和意见。同时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职权,积极保护中小股
东利益不受损害。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务给予了全力支持和方便,公司相关
人员能够做到积极配合,不拒绝、阻碍和隐瞒,全面介绍公司情况,并根据需要
提供相关资料,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配合和支持条件。本人可以利用专业能
力和经验做出独立的表决意见,以客观公正的立场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出谋划策。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预计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购
买理财产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按照业务的实际需要发
生,具有必要性,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自愿的原则,
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维持了公司的持续、良性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本人认为公司披露的报告真实、完整、准确,符合中
国会计准则的要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2024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
定,没有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 2025 年度审
计机构。本人对该审计机构的资质进行了严格审核,同意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事
项。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在
公司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就《关于审议董事
薪酬的议案》本人履行了回避程序、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
议案》,并就其他董事的回避情况进行了监督。本人认为,公司 2025 年度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经营情况、目前所处行业和地区的薪
酬水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长
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外,在报告期内,本人于董事会会议中审议了涉及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多项议案,具体包括该激励计划行权条件成就、授予价格的调整、
以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处理。经审慎核查,本人认为上述事项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审议与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公正、独立的原则,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考意
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关注行业动态。另外,本人也将继续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为公司规范运作、
高质量发展建言献策,进一步强化对重大事项、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的监督关注,
以更加审慎负责的态度履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特此声明。
                                 独立董事:张永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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