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文件版本 V 1.0 施行起始日期
责任部门 审计部 文件名称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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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除非另外说明,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提升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保障审计工作
的独立性与客观性,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
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适用
本制度。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制度执
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须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最终由股东会决定。
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擅自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年
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
第二章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国家行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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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及
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拥有足够数量、具备相应专业能力和执业经验的注册会计师,
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五)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及相关执业规范,认真履行审计职责,具
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与市场声誉;
(六)负责公司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未因证券期货
相关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分工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有权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议案:
(一)公司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的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联名;
(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10 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第六条 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公司各相关部门、机构应承担
职责:
(一)审计部/财务管理部:作为具体执行部门,协助审计委员会开
展以下工作:
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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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协议约定的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
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
会计师事务所对接的其它相关信息。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议案的会议组织、
文件准备、信息披露及监管报备工作。
(三)审计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监督与评
价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流程及内部控制制度;
选聘过程;
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他事项。
(四)董事会:负责审议审计委员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议案,
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会最终表决。
(五)股东会:负责对董事会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议案进行最
终表决,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最终决策机构。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选聘、监督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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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
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
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
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
册会计师。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启动筹备: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审计需求及受聘会计师事务
所履职情况,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服务要求,并通知公
司审计部开展前期调研、资料收集、意向对接等筹备工作;
(二)资料报送与初步审查: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
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部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
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议
选聘文件;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
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
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
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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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选聘要
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
归档保存;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
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及时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
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
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
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十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
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
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
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
应聘材料。
第十二条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
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
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续聘的,可以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
务所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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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
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
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
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
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
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
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五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
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
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
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
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六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
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不得转包或分
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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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
业务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
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
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
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
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
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
信息。
公司应当按照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
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
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
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
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改聘
第二十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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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
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
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公司认为需要改聘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三十
天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
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
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与前任
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充分沟通,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
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
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
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
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
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
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
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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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
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二十七条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相关披露要求在公告中
详细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和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
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
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
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
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
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
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六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检查,其检
查结果应涵盖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
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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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
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
分。
第三十一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
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并重新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
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
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六)不再具备聘用条件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或情节严重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低于”不含本数。本制
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