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稳健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公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
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称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中载明的经理、副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
绩、个人业绩相匹配;
(二)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高级管
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体系
第七条 薪酬结构如下:
发放。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绩效考核,不享受绩效薪酬。按照《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但经股东会另行批准的除外。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应根据其担
任的其他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和中长期激励(如有)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
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等因素确定,并
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和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为考核
基础,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础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中长期激励(如有)包括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专项奖励等,
视公司经营情况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
上述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八条 薪酬发放标准如下:
酬在绩效考评后发放。
除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其它国家或公司规定的款
项等个人应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九条 公司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市场环境及公司经营
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薪酬体系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
以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
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
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