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赵燕)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赵燕,自 2022 年 3 月 21 日起至今担任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目前,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2025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
《证
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相关条款的要求,
勤勉尽责,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现将本人 2025 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赵燕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1972 年出生。会计学学士,高级会
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历任五联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北京五
联方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长助理、国富浩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主任
会计师、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合伙人。现任职于北京国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
年 3 月 21 日起兼任公司独立董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及
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
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
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
六条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召开了10次董事会、4次股东会,本人均
亲自出席。在审议议案时,对相关议案充分发表独立意见,对各项议案均投了赞
成票。
本人认为,2025 年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
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各次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均投了
赞成票。
报告期内,本人担任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报告期内,公司共计召开1次战略委员会、7次审计委员会、5次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并对所有议案均投了赞成票。
报告期内,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及外部审计机构就年度报告的审计进行
积极沟通。听取会计师事务所本次年度报告审计工作的计划及时间安排,就审计
过程中重点关注事项进行沟通,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年度报告。持
续加强与会计师的沟通,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提示会计师加强财务审计和内控审
计,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及时提交审计报告,促进公司提升财务质量和公司治理水
平。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本人通过出席股东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听取投资者意见。本
人关注公司信息披露、业绩说明会情况,并通过关注公司互动易答复、公司舆情
信息等多种渠道,了解中小股东的诉求和建议,积极履行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职
责,监督公司提高治理水平。主动关注监管部门、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
五、现场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关注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对公司现场实地
考察,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15个工作日,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
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运用自身知识
背景提出建议,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同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保持沟通,听取管理层关于生产经营情况的汇报,及时与公司其他董
事、高管沟通公司发展战略、投资方向;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
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
公司为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提供公司内部的主要经营
管理信息及市场、行业相关信息。本人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时,对公司有关资料进
行认真审阅,公司有关人员积极配合,不存在拒绝、阻碍或隐瞒、干预独立董事
行使职权的情形。
六、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审议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认为: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证券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
状况及独立性,有利于保障和提高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全体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审议程序充分、恰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
定。
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是参照其他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
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公司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考核与公司实际经营指标相吻合,有利于发挥人员
的创造性与积极性。
审议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认为:(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
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
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为公司的核心技术及业务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3)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制
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未违
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考
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
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4)
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损害公司利益。(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
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
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
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审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除限售,认为:(1)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3年激励计划》规定的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符合《2023年激励
计划》中关于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要求,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
形。(2)本次解除限售的5名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
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综上,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均已经成就,相关激励对象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审议程序合
法、合规,同意公司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 5 名激励对象办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37,656股。
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
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公
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准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
司的实际情况。
七、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审
议公司各项议案,为公司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意见和建议,就相关问题进行
充分沟通,促进公司的发展和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要求履行公司独立董事职责,加强同公司董事会、管理层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利
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建议,为董事会的科学决策提供参
考意见,以保证公司董事会的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独立董事:赵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