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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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保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建立科学
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总
裁)、副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
  (二)薪酬与工作绩效及公司效益相挂钩;
  (三)短期薪酬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
  (四)兼顾内部公平性、外部竞争性,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
则》对董事、高管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在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
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以业绩为导向、责任分工为核心,结
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
展相协调。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
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
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
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 公司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
压力等,确定不同的年度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实行独立董事年度津贴制,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
东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二)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
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担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岗位的薪酬方案执行,不单独
发放董事津贴。
  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行政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亦不单独发放董
事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
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第十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际发放金额原则上与公司经营业绩挂
钩,以年度确定的薪酬标准为基础,根据经营业绩情况确定最终发放金额。
  第十一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内部薪酬制
度确定及执行。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
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项目,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项目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
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经营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当上述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制度或薪酬
方案提出修订方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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