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胡杰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2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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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
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胡杰武先生,博士学历,现任北京交通大学会计系副教授。主持和参与了国
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财政部、教育部、铁道部、国资委、国家审计署、北京市场
监督管理局等多项纵向课题,如《战略并购中潜在协同效应研究》《中央企业并
购情况及案例研究》等;主持和参与了《深化施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革研
究》《国外国有资本及其管理体制研究》等多项横向课题。出版《外资并购中国
企业实务指南》《股权风云─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案例全集(1997-2008)》
等专著,重点参与了《中国企业并购年鉴》《中央企业并购重组年度报告》等的
编写。在《中国软科学》等核心刊物发表论文 30 余篇,为中冶集团、中国路桥
集团、中远集团、中国铁路总公司、包神铁路集团等企业提供内部控制、风险管
理及公司治理领域的咨询与培训服务。2025 年 6 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任期间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
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亦不存在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
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 2025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情况
实际参加股东会 4 次,应参加董事会 7 次,实际参加董事会 7 次,未出现连续两
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本人在任期间,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
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在任期间董事会各
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阅和积极讨论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
议,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具体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
独立董事 本报告期应参 现场出席董 以通讯方式参 委托出席董 缺席董事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 出席股东
 姓名    加董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加董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会次数   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会次数
胡杰武       7         1       6        0       0       否          4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严格履行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对相关
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有效发挥作用。本人出席董事会
专门委员会的情况具体如下:
专门委员会类别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审计委员会          3               3            0            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3               3            0            0
 提名委员会          1               1            0            0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人在任期间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了 1 次,重点对套期保值业务、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事项进行了事前研究讨论,确保相关事项符合公司利益
及中小股东权益。本人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具体如下:
应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在 2025 年度任职期内,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特别是年报审计期
间,与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计划、重点审计事项等进行沟通,关注审计过程,督
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会晤,现场了解情况、听取管理层汇报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
况和财务状况。同时,密切关注外界媒体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
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
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
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工作,即严格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职能力,强化保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出
意见和建议。
  (六)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现场调查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的机会以及其他时间到公司进行现场实地考察和了解,及时了解公司日常经营、
财务管理等具体情况;运用专业知识对公司董事会相关议案提出建议性意见和建
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保持常态化沟通对接,建立了重大事
项及时告知、高效沟通的联络机制,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了充分的信息支持、工
作便利及必要保障,确保独立董事能够及时、全面了解公司经营发展相关情况,
顺利开展独立履职工作。
  三、独立董事在2025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在2025年度任职期内,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独
立董事职责,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5年8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珠
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
  本人对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资料进行事前审阅,认为珠海格
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已取得相关批复,具有合法有效的
《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能够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等有关规
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在其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中,未发现珠海格力集团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规定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披露监管规定,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5年半年度报告》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
情况及经营成果,本人积极履行半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职责,与年审会计师就
年度审计工作进行了深入沟通和讨论,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三)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2025年6月1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
任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议案》,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李建军先生为公司总
裁。经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冯忠波先生、童太峰先生、王炎峰先生、刘掣先生、
楼家杨先生为公司副总裁,聘任徐燕高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经董事长提名,
聘任吴青青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前述人员任期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本人认真审阅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
有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均具备与履职相关的资格与能力,有利
于满足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长期
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
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浙江
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长期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并于2025年11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
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2025年限
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365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007.50万股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为7.05元/股;向44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477.00万份股票期权,行权
价格为14.10元/股。
  公司于2025年11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
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
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本人对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认为相关权益的授予等事项符合《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
激励计划第二期暨2025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相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
  除上述事项之外,2025 年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未发生以下情形:(1)公司
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3)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因会
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等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就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
客观、公开的审议,对相关事项认真发表了相关意见;同时站在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角度,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督促和考察,维护中小
股东的利益。
科学决策提供专业参考意见,积极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
作,充分发挥自身会计专业的优势,为公司稳健发展贡献建设性力量。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胡杰武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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