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 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宋顺林)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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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
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
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
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宋顺林先生,1983 年 3 月出生,博士学历。现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讲师、副教授、会计信息化系副主
任。2012 年毕业于中山大学获管理学(会计)博士学位。2010 年 1 月-2011 年 1
月,任香港中文大学商学院研究助理;2017 年 12 月-2018 年 12 月,美国南卡罗
莱州大学商学院金融系访问学者。目前兼任北京市九州风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经在《管理世界》《经济学季刊》
       《Corporate Governance: An international Review》等海内外重要
《管理科学学报》
期刊发表论文 30 余篇,并积极参与我国企业管理和资本市场实践,具有丰富的
理论和实践经验。2022 年 6 月-2025 年 6 月,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任期间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
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亦不存在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
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 2025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情况
实际参加董事会 5 次,未出现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应参加股东会 2
次,实际参加股东会 2 次。本人在任期间,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
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合法有效。本
人对在任期间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阅和积极讨论后,均投
了赞成票,没有提出异议,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具体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
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的情况
独立董事 本报告期应参 现场出席董 以通讯方式参 委托出席董 缺席董事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 出席股东
 姓名    加董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加董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会次数   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大会次数
宋顺林       5         1        4        0       0       否          2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4 次、提名委员会 4 次。本人在任期间,作为公司董事会
下设的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
员,严格履行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挥
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本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
情况具体如下:
专门委员会类别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审计委员会          2                2            0            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1            0            0
 提名委员会          3                3            0            0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本人在任期间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了 1 次,重点对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风险评估报告事项进行了事前研究讨论,确保相关事项符合公司利益
及中小股东权益。本人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具体如下:
应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在 2025 年度任职期内,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特别是年报审计期
间,与会计师事务所对审计计划、重点审计事项等进行沟通,关注审计过程,督
促审计进度,确保审计工作的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五)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会晤,现场了解情况、听取管理层汇报等多种方式,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情
况和财务状况。同时,密切关注外界媒体有关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获悉公司各
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
                           《公司章程》的规
定履行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
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
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工作,即严格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职能力,强化保护公司股东合法权益的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出
意见和建议。
  (六)对公司经营状况的现场调查情况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履职期间,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业绩说明会等重要会议,密切关注公司的整体经营情况和相关公告,与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交流,并通过现场检查及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管理、内控
制度、审计合规等相关事项,结合本人专业知识,对公司财务管理和内控审计方
面的工作提出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
和支持,详细讲解公司各产业板块的生产经营状况,并提供相应的资料文件,使
本人能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三、独立董事在2025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在2025年在任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险评估报告》。本人对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事前审阅,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预计
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属于正常商业交易行为,与公司实际生产经营需要相符合,
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平、公允的原则,定价公允、合理,未对公司独立性构成不
利影响,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
利益。
  本人对珠海格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资料进行事前审阅,认为珠海格
力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已取得相关批复,具有合法有效的
《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能够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等有关规
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在其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中,未发现珠海格力集团财务
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规定的情形。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披露监管规定,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
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
情况及经营成果,本人积极履行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职责,与年审会计师就年
度审计工作进行了深入沟通和讨论,并提出建设性意见。2025年度本人在任期间,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各项专项监督基础上,
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中,本人审核了
《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公司内部控制审计情况。本
人认为:公司现有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经营实际需要,能有效防范各项经营风险,《2024年度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本人针对上述事项,对有关材料进行了事前审核,并
基于独立判断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四)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于2025年2月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
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提名冯忠波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任期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裁的议案》,经公司董事长提名,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吴青青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经公司总裁提名,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董事会同意聘任楼家杨先生为公司副总裁,任
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鉴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任期届满,根据《公司
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提名方
祥建先生、章周虎先生、李建军先生、冯忠波先生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
选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张秀平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公
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刘金平先生、胡杰武先生、严红女士为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候选人,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本人认真审阅了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情形,均具备与履职相关的资格与能力,有利于满足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确认董事 2024 年度薪酬总额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关于确认高级管理
人员 2024 年度薪酬总额及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本人认为公司薪酬方案
是依据所处行业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规章制度规定和实际经营情况,关联人员已按规定回避表决。
  除上述事项之外,本人在任期间,2025 年公司未发生以下情形:(1)公司
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
策及采取的措施;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
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等事项。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就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了独
立、客观、公开的审议,对相关事项认真发表了相关意见;同时站在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角度,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督促和考察,维护
中小股东的利益。
  本人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因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正式离任,不再担任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
  最后,本人对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任职期间给予的协助和积极配合
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宋顺林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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