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湖南高速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金融业务的
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现代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湖南高速集团
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办理金融业务的风
险,维护资金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要求,特制定本风险
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风险处置预案总负责人为公司总经理,分
管负责人为公司总会计师,风险处置预案具体实施部门为公
司财务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应派遣一名专员,专职负责日常
风险监控与联络协调工作。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作为风险处置预案具体实施部
门,应密切关注财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
立即启动处置预案,开展风险防控。
第四条 工作职责
(一)总经理工作职责
负责统筹在财务公司办理金融业务时可能的各类风险
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二)总会计师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在财务公司办理金融业务时可能的各类风险
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公司总经理负责。
(三)财务管理部工作职责
情况;
报董事会审议;
获取信息,对相关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防止风险扩散
和蔓延。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建立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
事会报告,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披露。
定期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定期财务报告。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取
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
险,由财务管理部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财务
公司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下,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财务公司的
资产负债、头寸状况以及本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时点数。
若发现财务公司资金状况发生异常,应随时向董事会报告并
启动风险处置预案。
第六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严格按照深交
所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的启动及措施
第七条 为保障公司存款资金安全,财务公司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
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要求;
(二)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
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
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
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
注册资本金 50%或者该股东对财务公司出资额;
(五)上市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
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 30%;
(六)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
未偿还;
(七)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八)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相关风险发生后,财务管理部工作人员立即向
风险处置预案负责人报告。风险处置预案负责人应及时了解
信息,分析整理情况后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九条 启动应急处置程序,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
况说明,并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
议,分析风险动态,制定风险处置方案。方案包括以下主要
内容:
第十条 要求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
回收资金。同时,立即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对拆放同业的
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
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必要时,公司和财
务公司共同起草文件向湖南高速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援助,确
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
第十一条 突发性风险平息后,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
督,重新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必要时调整存贷比
例。
第十二条 针对财务公司突发性风险产生的原因、 造成
的后果,风险处置预案负责人要组织财务管理部门进行认真
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风险的防范
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代投资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第八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在湖南高速集团财务
有限公司办理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