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凤凰: 上海凤凰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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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与连续性,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职工代
表董事,涵盖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及其他导致董事离职的情
形。
  第三条 本制度坚持以下四项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要
求,规范履行离职相关程序。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离职相关信息,保障股
东知情权。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及治理结构稳定,
高效完成补选及工作交接。
  (四)权益保护原则: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及离职董事的合法权益,明确各
方权利义务及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董事主动辞职应符合以下条款:
  (一)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主动辞任,需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明确辞
职原因、辞去职务及辞任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等情况。
  (二)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起辞职生效,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业人士;
定,或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公司应在收到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渠道披露董
事辞职的原因、生效时间及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的,需额外说
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
  (四)董事提出辞职后,公司董事会应在 60 日内完成补选工作,确保董事
会及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公司股东会选举新一届董事的决议通
过之日起自动离职。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按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六条 董事被解除职务具体要求:
  (一)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
规定不得担任董事情形的,应立即停止履职,公司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二)股东会可在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职工代表董事可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解除职务,相关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
  (三)向股东会提出解除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务的提案方,应提供明确的解任
理由及依据;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通知拟被解任的董事,其有权在股东会上进
行口头或书面申辩,股东会应审议申辩理由后再行表决,表决需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四)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依据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聘任合同约定,要求公司给予合理赔偿。
  第七条 董事离职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
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离职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董事离职(含辞职生效、任期届满或被解除职务)后,应在 5 日内
办妥全部工作移交手续,移交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任职期间取得的公司文件、印
章、数据资产、分管业务资料、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处理建议等。工作交接由董事
会秘书监督,交接完成后双方签署确认书,交接记录由公司存档备查。
  第九条 董事任期内所作承诺履行及离任后责任延续应遵守以下要求:
  (一)董事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而免除,无论离职原因如
何,均应继续履行;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需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
履行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计划,公司可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其履行。
  (二)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终止;
若擅自离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离职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持续有效;
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四)离职董事对其任职期间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负有持续保密义务,直
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条 董事持股管理应遵守:
  (一)董事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任期届满前离
职的,在其原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司法强制执
行、继承等法定情形除外)。
  (二)离职董事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履行股份持有及变动相关
承诺,其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任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工作,
不得拒绝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或说明。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在任期内违反本制度、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
程》,或未履行承诺、未尽到勤勉忠实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
其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合理维权费用等);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对公司的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修订需经董事会、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
                上海凤凰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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