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辉能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2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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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持核心
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
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鹏辉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
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绩效考核、奖惩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有关工作程序、
规则等按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执行。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
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向
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方案。
  公司如出现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如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
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六条 公司人事、财务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调整
  第七条 董事津贴
  (一)独立董事:领取固定董事津贴。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
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领取固定董事津贴。不在公司任职且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非
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其他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内部
董事”)按其在公司任职或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任经营管理职位的价值、责任、
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相关业绩指标达成情况以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可根据公司发展战略,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等方式设置中长期激励收入。
   公司可以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
实施,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九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及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情况、通货膨胀情况
以及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调整方案
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通过后由董事会和/或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
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章 履职评价、绩效评价与薪酬发放
  第十条 独立董事津贴根据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办法》发放。非独立董事津贴的发
放标准和方式由股东会批准。
  第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进行履职评价。董事的履
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董事会把对每位董事履行董事职责的评价
结果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种。
  第十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对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
绩效考核,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
当以绩效考核为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依据公司薪酬制度按月发放;绩
效薪酬根据薪酬方案,按考核周期完成绩效考核评价后发放,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
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
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
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及时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对本制度进行
修订,并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广州鹏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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