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JT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BJT-207.07-04-2026
北 京 京 能 热 力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发布
人力资源管理 Q/BJT-207.07-04-2026
I
人力资源管理 Q/BJT-207.07-04-2026
前 言
本标准根据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热力”或“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
需要编制,是京能热力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基础性标准。目的是保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
行职责,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规范并加快企业标准体系的完善,适应国家标准和国
际先进标准的需要。
本标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并归口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人力资源部
本标准起草人:王 位
本标准修改人:常 莹
本标准审核人:赵 岩
本标准批准人:付 强
本标准于2015年2月首次发布,2021年4月第一次修编,2024年4月第二次修编,2026年4月第三
次修编。
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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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京能热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的内容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京能热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的管理工作。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文件。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Q/BEH-207.07-06-2022 《集团所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办法。
指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审议批准董事薪酬与考核方案及本办法中涉及董事薪酬与考核管理的全部内容。
审议批准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及本办法中涉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的全部内
容,并向股东会说明。
审议通过董事薪酬与考核方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董事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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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上述相关内容通过董事会工
作报告予以披露。
前置审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相关政策与方案。
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a)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b) 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c)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d)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配合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和方案的实施。
的高级管理人员。
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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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津贴。
过后执行,按月发放,除此之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公司外部董事可领取董事津贴的,其董事津贴由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决定并通过后执行,按月发放。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阶段性考核)、特别奖励和津补贴组成,
其中绩效年薪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年薪总额的50%。
基本年薪是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基本收入,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市场化程度等因素核定,
突出公平原则和保障功能,按月支付。
绩效年薪是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性收入,与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综合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根据标
准绩效年薪、绩效年薪考核系数、绩效年薪分配系数确定。
任期激励(阶段性考核)规定任期的周期性薪酬激励,是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绩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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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评价结果相挂钩的收入。
津补贴包含交通补贴,主要是参照制定的相关标准执行。
重要依据,中长期激励收入按照相关激励方案执行。
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缴个人所得税。
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a) 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处罚的;
b)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c)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的;
d) 被公司依法免职的人员;
e) 违法乱纪,正在接受有关纪检、司法部门的审查;
f)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
合适人员的。
失或经营管理目标严重不达标的,公司视其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或解聘
职务等处罚。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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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发生冲突的,按后者执行。
最新法律、法规和规章存在冲突额,则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