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焦煤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内部审计监督,明确内
部审计职责和权限,切实发挥内部审计在防范经营风险、提
升经济效益、保障战略目标实现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及下属子分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单位”)财务收支、经
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地监督、评
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机构,是指公司及所属单
位承担审计监督职责的内设机构。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
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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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坚持党对
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
计监督体系。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风险防控部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监督和评估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各所属单位设
置的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审计监督管理
工作,接受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
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应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配
备与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人员。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
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内部审计人
员的选择任用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应具有与从事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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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工程技术、计算
机、大数据分析、信息技术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特长和实践经
验,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
来保持和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胜任能力;
(二)具有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和较强的口头与书面表
达能力;
(三)具有较强的协调能力,能够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
人员进行有效沟通。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和客观
性,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
得负责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
执行等。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业务时与被审计单位或
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恪守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等职业操守,不
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在开展审计工作
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
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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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应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法依规独
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打击报复。内
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不公正对待或威胁时,有权直接
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
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建立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规范内部审计管理;
(二)拟定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对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
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财务收支以及风
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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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
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
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审计计划执行情况以及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
题;
(七)督促落实审计问题整改,跟踪审计成果运用;
(八)对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九)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
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按照有关规定和管理需要开展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以下主要
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
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
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
同、协议等,以及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
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
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对审计涉及的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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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索取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向审计人员如实
反映情况并提供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七)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后有权
予以暂时封存;
(八)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和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的事项,提出纠正、处理意见和改进管理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的事项,提出责任追究建
议。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上市公
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
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公司战略目标、经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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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重点、上级工作安排以及审计资源配置等情况,于每年年
末制定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进行审阅。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选派
内部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开展审计,或根据实际情况与所在
单位相关业务部门、监督部门组成联合审计组开展审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
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审计通知书可
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在开展审计工作前应当了解与审计
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采
取审前调查等方式,多渠道收集问题线索及相关信息,确定
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编制审计方案。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的要求,运用
检查、观察、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
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
收集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和审计工作
底稿内容应当符合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要求。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在审计过程中应加强与被审计单位
的沟通和协调,及时反馈审计发现的问题,听取被审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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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意见和解释,确保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在审计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整理审
计工作底稿和相关资料,对审计事项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价,
编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指导、监督审计组开展审
计作业,并对审计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审计问题定性的准确
性、审计依据的适用性、审计意见的合理性等进行分级复核,
提升审计工作质量。
第二十七条 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
计单位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的规定时限内,将其书
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不提出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最终审计结论向被审计
单位下达审计报告,必要时可编制下达审计决定、管理建议
书等审计文书,并将审计报告抄送同级相关部门。审计报告
自下达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后,根据报
告整改时限和整改要求,将审计问题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采
纳情况书面报告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办理审计事项后,应当建立审
计档案,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及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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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强化审计成果运用,采取
审计结果通报、问题线索移交、经营业绩考核等多种手段推
动审计成果运用,发挥审计成效。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要建立审计问题整改长效机制,
承担审计整改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
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梳理、归纳、总结,将相关审
计结果送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从业务源头上完善相关制度,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堵塞管理漏洞。
第三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将
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建议组织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
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
(六)不执行审计业务约定书条款的,利用职权迫使审
计服务机构出具违规审计报告的;
(七)其他违反内部审计相关制度规定的。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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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
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公司或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章 审计服务机构管理
第三十六条 除涉密事项外,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工
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利用外部专家服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使用审计服务机构须按照审计管理权
限由内部审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选聘。选聘时应评估审
计服务机构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服务质量。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与选聘的审计服务机构签订规范的
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服务费金额、审计服务成果、款项支
付条件、保密责任等内容。
第三十九条 委托审计服务机构独立实施审计项目的,
内部审计机构要审定审计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促进审
计服务机构提升审计工作质量与效率。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服务机构服务效率
和效果等进行评价,做好审计服务机构聘用、更换和报酬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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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风险防控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并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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