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徽中鼎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公司
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期货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健全和完善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安徽中鼎
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银行及
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用于规避和防范市场外汇风险的外汇等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
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外汇互换、外汇期货及其他外汇衍生
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开
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章 套期保值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审慎稳健、风险可控的
原则,所有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业务经营为依托,以套期保值
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风险为目的。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
批准、具有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
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额度不得超过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
批通过的业务额度。
第七条 公司须具有与交易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
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为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经董事会
或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或其授权人员负责业务的具体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但不限于签署相关文件、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等。
第九条 公司开展的利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相关规定,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公司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
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
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
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机构和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经办部门,负责衍生品交易业务
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分析、计划制定、资金筹集、日常管理等,制定相应的会计政策,
确定公司衍生品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等。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流程:
(一)业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需求部门,负责提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需求。
(二)外贸合同流转过程中,业务人员需要在流转单或成本核算单中注明核算汇
率或保本汇率,业务人员在核算成本时应充分考虑该段时间的远期报价。财务负责人
及业务负责人审核。
(三)外贸合同签订后,由汇率操作人员向银行询价,择优锁定。银行报价后第
一时间与业务负责人确认操作信息,沟通一致后达成交易。
(四)汇率操作人员收到金融机构发来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成交通知书后,检查是
否与原锁汇申请一致,并经业务负责人签字后留档。
(五)汇率操作人员负责整理报送相关资料、登记汇率操作台账,并负责提醒并
办理每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到期及交割事宜。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二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严格
执行不相容岗位及人员分离原则。
第六章 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严格有效的套期保值业务风险管理机制,利用事前、事中
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
险。
第十五条 在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合约
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户资料、交易协议、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
等与交易相关的文件由财务部门存档保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并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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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