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独立董事陈骏德先生、虞熙春先生、梁赤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陈骏德先生、虞熙春先生、梁赤先生的任职经历以及签署的相关自查文件,上
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
以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
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