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可持续发展需要,建立健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升公司价值的积极性和创
造性,确保公司战略目标和经营计划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如下: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包含职工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本薪酬管理制度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要求。
(二)业绩导向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绩效紧密挂钩,实现激励与贡献相
匹配。
(三)市场匹配原则:参考行业、地区及规模可比上市公司的薪酬水平,确保薪酬体系具备市
场竞争力。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薪酬制定兼顾公司短期经营目标与长期战略发展,平衡股东、公司与
董事、高管人员利益,避免短期行为。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考核、奖惩相结合,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及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方案与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评估是否需要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的追索扣回程序;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
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在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指导下,具体开
展薪酬的评定、考核、调整等薪酬管理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和发放
第七条 独立董事及不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
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提出议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按照其所任工作岗位及工作职责领取薪酬,不
另行领取董事薪酬。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所担任职务,参照同
行业、同地区类似岗位薪酬水平,以及绩效考核情况确定薪酬。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所任职位的价值、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如果兼任两个或以上高级管理职务,则按较高标准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个人岗位绩效考核情况、公司经营管理目标完成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
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
(三) 中长期激励收入:根据实际经营效益情况实施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
专项奖励等激励方式,具体方案由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制定及实施。
第十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薪酬,公司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税款、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一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中长期激
励收入依据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数据、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
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
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说明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
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规模扩大,若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职
时间和履职考核情况予以发放薪酬。
第四章 薪酬调整与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
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 根据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的变化,可以对薪酬标准进行调整。可能的影响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
(一)内部因素:公司经营情况、薪酬考核方式调整、组织架构及职位职责的调整等;
(二)外部因素: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
产生重大影响等。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根据情节轻重评估应当针对特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起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止付追索;董事会应当扣减或停止支付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全额或部分追回已发放的绩效薪酬或中长期激励收
入: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公司财务造假、资金占
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三)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内部管理
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并给公司造成经济利益损失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原《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考核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