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
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是指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
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
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
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
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
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
关程序并获得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
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预计,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
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
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七条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无论参与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披露,并以承担的最大损
失金额,参照公司风险投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上述所称专业投资机构是指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
资产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活动的机构。
上述所称“最大损失金额”,应当以公司因本次投资可能损失的投资总额、股份权益或承担其
他责任可能导致的损失金额的较高者为准。
第八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
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
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
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
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九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
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
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总经理或授权的副总经理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
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战略投资部是风险投资项目的具体职能部门,负责参与论证投资项目可行性,
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在风险投资项目有实际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战略投资部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
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所有
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由审计委
员会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决策流程
第十五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由董事长或战略投资部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
目的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
取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
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
第十六条 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七条 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风险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
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风险投资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五章 风险投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风险投资活动应遵循《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
规定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
第二十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
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
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
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日常管理,监控风险投
资项目的进展和收益情况。
第六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
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
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三)以上市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证券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末证券投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买
卖情况。公司年度证券投资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对年度证券投资情况形成专项说明,并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证券投资金额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
的;
(二)证券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当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
以上的。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
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