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 四川金顶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2026年4月草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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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制定)
          (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行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
用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
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付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
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
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
用的资金。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管理。
            第二章   防范占用资金的责任和措施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应严格依法行使相应权利,
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及合法权
益的决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
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
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安全。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公司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
人,各子公司董事长(执行董事)、总经理(经理)是防止子公司资金占用、资
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财务负责人和负责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业务和资金往来的人员,是公司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直接责任人(以下统称“相关责任人”)。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发生经营性资
金往来,包括按正常商业条款发生的采购商品、接受劳务资金支付,支付借款利息
以及资产收购对价等关联交易事项,应严格按公司决策程序履行审批手续。相关
责任人须严格监控资金流向,防止资金被占用。
  第八条   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资金管理工作,财务负责人对总经理负责,协
助总经理加强对公司财务过程的控制,负责监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与公司的资金、业务往来,确保相关交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作为资金控制的执行部门,应严格审核资金流出事
项,强化内部审批及支付程序;建立对公司日常资金收支行为的监管、监控机制,
定期自查并上报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防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通过与公司发生的资金往来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
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
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
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会同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资金情况进行一次核查,并在核查截止日的次月10日前形成书面报告,将与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最新详细情况报告给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或董事长。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是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
司资金的监督机构,要切实发挥检查督导的作用,且不定期对经营活动进行核实,
如发现异常应及时书面报告给董事会秘书或审计委员会。
  公司审计部门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事前、事中、事后
监督和检查,并对每次检查的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
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
  第十三条   为防止资金占用,强化资金使用审批责任制,公司及其子公司资
金使用实行谁审批、谁承担责任的归责机制。
  第十四条   如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形,公司董事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所占用资金和资金占用利息(按银
行借款利息计),并及时按要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达到披
露要求的,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或其子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
金,经公司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申请对控股
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如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依法通过“以股抵债”等
方式清偿。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
  第十六条   公司外部审计师在对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
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
公司依据有关规定对专项说明予以披露。
               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员违反本规定,利用
其关联关系,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行为,损
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
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重大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启动罢免、解聘直
至追究刑事责任的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的资金,原则上
应当以现金清偿。严格控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以非现金资产清
偿占用的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拟用非现金资产清偿占
用的公司资金,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用于抵偿的资产必须属于公司同一业务体系,并有利于增强公司独立
性和核心竞争力,减少关联交易,不得是尚未投入使用的资产或者没有客观明确
账面净值的资产。
  (二)公司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对符合以资抵债条件的
资产进行评估,以资产评估值或者经审计的账面净值作为以资抵债的定价基础,
但最终定价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并充分考虑所占用资金的现值予以折扣。
  (三)独立董事应当就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发表独立意见,或者聘请符
合《证券法》规定的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四)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方案须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关联方股东应当回避
投票。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擅自批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董事会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经济
处罚;涉及金额巨大,给公司造成影响的,董事会将召集股东会,将有关情况向
股东进行通报,并从严处罚;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后续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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