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作为湖北振华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人遵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
关规定,本着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审慎行使
独立董事权利,积极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会议,认真审议议
案并发表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现将本人在 2025
年度履行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简介
问立宁:男,出生于 1968 年,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
学历。2010 年至 2015 年,任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技术部副主任;2015 年至今,
任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副秘书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2021 年 4 月 19 日起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亦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
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公司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也无其他可能妨碍
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联关系。本人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
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中的
相关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
勉务实和诚信负责的原则,在董事会召开之前,均仔细审阅相关材料,在公司的
有效支持和配合下,认真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获取充分信息,为会
议决策做出必要的准备。会议中,认真审议每个议案,积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
化建议,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等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对董事会审议的
各项议案均投同意票,无异议事项,亦无反对、弃权的情形。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本人担任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2025 年,公司未
召开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本人在报告期内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始终保持独立判
断立场,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独
立、公正的意见,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资本运作等动态。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召
开前,认真筹备议案资料并及时传递,充分保障本人的知情权与监督权,为本人
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条件和大力支持。
公司定期向本人通报资本市场监管形势、最新政策法规解读以及公司股东持
股变动等信息;积极支持本人参加上市公司协会、交易所开展的相关培训,及时
传达证监局、交易所下发的监管提示与工作通知,助力本人持续提升履职能力。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相关事项。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相关事项。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相关事项。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五届第五次董事会,审议并通
过了公司《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 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
的预案》;2025 年 8 月 14 日召开了第五届第七次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了第五届第八次董事会,
本人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5 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人认为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上述报告准确披露了
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五届第五次董事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并确认其 2024 年度薪酬的议案》,并报
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表决通过,决定聘用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未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保持了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本人认为,上述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相关事项。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相关事项。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相关事项。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五届第五次董事会,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2024 年度薪酬并审议其 2025 年度薪
酬方案的议案》,并报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表决通过;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确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24 年度薪酬并审议其 2025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人认为,审议流程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相关事项。
上述各项议案,本人均就相关事项与公司董事会、管理层进行沟通,认为报
告期内公司薪酬考核相关等工作,符合公司制度、行业规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
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
勤勉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优势,对公司重点事项进行合规审查。此
外,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安排,本人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对 2025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进行了自我评价和相互评价,评价结果全部为称职。
事职责,持续关注公司经营发展状况,进一步加强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交流,充
分运用自身专业知识与行业经验,为公司经营发展与战略决策提出更多合理化建
议,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助力公司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问立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