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控制管理,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保障公司经营
管理的安全性和财务信息的可靠性,健全自我约束机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
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和
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第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二)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三)保证公司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公司
及所属单位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
和高风险领域。
(三)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四)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
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五)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
本实现有效控制。
第五条 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包括下列要素:
(一)内部环境。内部环境是公司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一般包括治理结构、
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内部审计、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等。
(二)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是公司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
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控制活动是公司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
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信息与沟通是公司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传递与内
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内部监督是公司对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并及时加以改进。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环境
第七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建立规范
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
明确决策、执行、 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
制。
第八条 内部控制的职责:
(一)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三)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四)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执行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跟踪整改情况,
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建立相应的授
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不断完善控制架构,
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保证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
格执行。
第十条 公司应当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人力资源政策。人力
资源政策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员工的聘用、培训、辞退与辞职;
(二)员工的薪酬、考核、晋升与奖惩;
(三)关键岗位员工的定期岗位轮换制度;
(四)掌握国家或重要商业秘密的员工离岗的限制性规定;
(五)有关人力资源管理的其他政策。
公司应当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胜任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员工的重要标准,
切实加强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员工素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文化建设,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
倡导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和团队协作精神,树立现代管理理念,强
化风险意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文化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公司员工遵守员工行
为守则,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加强法制教育,增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管理层和全
体员工的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制定法务管理相关制度,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 合法
合规性审查,重点规范公司合同管理、纠纷处理、诉讼及重大事项的跟踪等,最
大限度规避公司的法律风险。
第三章 风险评估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设定的控制目标,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结
合实际情况,及时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开展风险评估,应当准确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
险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包括公司整体风险承受能力和业务层面
的可接受风险水平。
第十六条 公司识别内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操守、员工专业胜任能力等人力资源因素。
(二)组织机构、经营方式、资产管理、业务流程等管理因素。
(三)研究开发、技术投入、信息技术运用等自主创新因素。
(四)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财务因素。
(五)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护等安全环保因素。
(六)其他有关内部风险因素。
第十七条 公司识别外部风险,应当关注下列因素:
(一)经济形势、产业政策、融资环境、市场竞争、资源供给等经济因素。
(二)法律法规、监管要求等法律因素。
(三)安全稳定、文化传统、社会信用、教育水平、消费者行为等社会因素。
(四)技术进步、工艺改进等科学技术因素。
(五)自然灾害、环境状况等自然环境因素。
(六)其他有关外部风险因素。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
险。
公司风险分析应当按照规范、专业的程序开展,确保风险分析结果的准确性。
公司应当通过识别关键风险阶段,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识别并分
析存在的风险,确定需重点关注及优先控制的关键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
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
险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公司应当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信
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第四章 控制活动
第二十一条 控制活动是指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通过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
预防性控制与发现性控制相结合的方法,运用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
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
制等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支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
出售资产、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并建立相应的制度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明
确风险预警标准,对可能发生的重大风险或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
人员、规范处置程序,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内部控制活动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售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
管理、资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五章 信息与沟通
第二十七条 信息与沟通是指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
确保信息在公司内部、公司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的过程。
公司应当建立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
递程序,确保信息及时沟通,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将内部控制相关信息在公司内部各管理级次、责任单
位、业务环节之间,以及公司与外部投资者、债权人、客户、供应商、中介机构
和监管部门等有关方面之间进行沟通和反馈。信息沟通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
报告并加以解决。重要信息及时传递给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
第六章 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内部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日常监督是指公司对建立
与实施内部控制的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是指在公司发展战
略、组织结构、经营活动、业务流程、关键岗位员工等发生较大调整或变化的情
况下,对内部控制的某一或者某些方面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督检查。专项监督的范
围和频率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以及日常监督的有效性等予以确定。
第三十条 公司通过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制定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对监
督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分析缺陷的性质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整改方案,
采取适当的形式及时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经营管理层报告。内部控制缺陷
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公司应当跟踪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并就内部监督
中发现的重大缺陷,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结合内部监督情况,定期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
价,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董事会
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第三十二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
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
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
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以书面或者其他适当的形式,妥善保存内部控制建立与实
施过程中的相关记录或者资料,确保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过程的可验证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相抵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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