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制定)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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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激励与约束并重、业绩与薪酬挂钩、短
期与长期结合的科学机制,维护公司、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且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
(含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领取津贴的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的其他董事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原则,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
  (二)业绩导向、价值创造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成效深度
绑定;
  (三)责权利统一、风险共担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职责、责任风险、贡献
程度相匹配;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强化递延支付、薪酬追索与责任追究;
  (五)内部公平与市场竞争力兼顾原则,合理确定薪酬水平与分配结构。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的
专门管理机构,依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政策、方案与考核标准;
  (二)组织实施履职评价与绩效考核,提出薪酬分配、奖惩及追索建议;
  (三)监督薪酬制度执行情况,审查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止付与追索安排;
  (四)就薪酬方案、考核结果、激励计划等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并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并披露。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讨论、审议董事个人薪酬时,相关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 公司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
压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年度薪酬标准:
  (一)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承
担的具体职责,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年度经营目标及考核奖惩方案领取
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报酬、津贴。
  (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经营管理职务,按照公司《薪
酬管理制度》及年度经营目标及考核奖惩方案,经考核后领取薪酬。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固定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三部分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固定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
  (一)固定薪酬:根据岗位价值、职责权限、责任风险、行业水平等确定,
按月发放,具体标准与发放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二)绩效薪酬:含月度绩效薪酬与年度绩效薪酬。月度绩效薪酬与经营指
标的完成进度挂钩,每月考核后发放;年度绩效薪酬以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报
表数据为依据,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评价结果挂钩,在年度报告披露及绩
效考核完成后发放。
  绩效薪酬的考核、核算、发放按照公司《绩效管理制度》及年度高级管理人
员经营目标及考核奖惩方案执行。
  (三)中长期激励:包括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形式,按照监管规定、《公
司章程》及公司相关激励方案实施,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
务。
  第九条 福利、社保及公积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法享有国家规定及公
司《福利制度》规定的各项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统一按公司制度执
行,不单独设置专属福利。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所有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及住
房公积金等个人承担部分。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以年度考核为核心、任期考核为
补充的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薪酬发放、薪酬调整、激励授予、责任追究
的核心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以经审计的年度合并财务
报表数据为核心依据。考核指标分为两类:
  (1)经营指标:包括新签合同额、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回款、归母净利润
等,其中涉及财务数据的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为准;
  (2)履职指标:包括合规风控执行情况、分管工作完成情况、重大事项推
进情况等,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内部监督、审计核查、履职记录综合
评定。
  第十三条 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考核流程规范、全
程留痕、可监督、可追溯,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考核人。
  第十四条 出现重大违法违规、重大损失、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业绩虚假等
情形的,直接认定考核不合格,取消当期全部绩效薪酬。
           第五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薪酬止付与追索机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减少、停止支付其未发
放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益,并对已发放部分予以全额或部分追索:
  (一)财务会计信息重大差错、业绩虚假、考核数据造假;
  (二)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履职不当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三)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五)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市场禁入或采取重大监管措施;
  (六)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或严重失职被立案调查
或内部调查期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权提议并经有权机构审批通过后,暂停支
付其未发放的绩效薪酬及中长期激励收益。调查结束、责任认定完毕后,公司根
据认定结果确定是否恢复支付、扣减或追索。
  第十七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工作移交
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确定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
责及追偿方案,追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遭受的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
理维权费用等。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及追偿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书面通知之
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相关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追索、止付及追偿机制不受人员离职、职务变动等情形影响,公
司对已发放的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益依法享有追索权。
          第六章 薪酬调整与离职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行业薪酬水平、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组织结构、岗
位变动等因素,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进行调整,调整方案履行相应审议程
序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业绩由盈转亏、亏损扩大或业绩大幅下滑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绩效薪酬应当相应下调;未相应下调的,公司将披露原因及独立董事专项
意见。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辞职、解聘、退休、职务变动等
原因离职的,严格按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执行:
  (一)履行工作交接、离任审计、合规审查程序;
  (二)薪酬按实际任职期限、考核结果分段结算;
  (三)递延薪酬、追索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
  (四)未完成交接、拒不配合审计的,公司有权暂缓薪酬结算与支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公司
章程》及公司规章制度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
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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