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达安: 反舞弊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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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经营行为,防治舞弊,降低公司风险,确保公
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
其配套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反舞弊制度的宗旨是规范公司员工职业行为,促使其严格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
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利润单元中心、分(子)公司、事业部及项目
部。
           第二章 舞弊的概念及形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
谋取个人不正当利益,损害公司正当经济权益的行为;或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权
益,同时可能为个人或他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外人员为谋取自身利
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司正当经济利益、股东正当经济利益遭受损害
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收受商业贿赂或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公司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非法使用公司资产,侵占、挪用资金、盗窃公司资产。
  (四)使公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出现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
  (七)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九)其他损害公司和股东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六条 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人员为使公司获得
不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
国家、其他公司、个人或股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
弊行为:
  (一)为不正当的目的而支出,例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包括虚增收入和低估负债。
  (四)出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表阅读者或使用者误解而作出不
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五)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六)从事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七)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八)偷逃税款。
  (九)其他谋取公司不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七条 审计部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主要负责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责制定公司反舞弊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公司反舞弊日常持续监督的实施,受理相关舞弊举报工作。
  (三)负责组织舞弊案件的调查、出具处理意见并向管理层报告。
  第八条 审计部应当自觉增强反舞弊的意识和反舞弊能力,保持应有的职业
谨慎,积极要求并主动接受反舞弊法律法规、行业准则、知识技能的培训,主动
了解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状况及计划、会计政策、财务管理制度和其他有关规章制
度。
               第四章 反舞弊的责任归属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利润中心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人、
事业部、项目部负责人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管理责任,是反舞弊的“第一责任
人”。
  第十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子(分)公司负责人、事业部、项目部负
责人负有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防范、发现以及纠正舞弊行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对公司的反舞弊工作进行持续监督,开展反舞弊预防
活动;受理相关舞弊举报工作,组织调查、出具报告、提出处理建议,并向管理
层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舞弊举报、调查和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管理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收员工实
名或匿名、外部第三方实名或匿名举报,投诉举报渠道如下:
  (一)举报热线:020-38858589
  (二)电子信箱:zdahgfk@sino-daan.com
  (三)信函收件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 103 号维多利广场 A
塔 20 楼审计部
  (四)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是公司各级员工、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发生经济
关系的社会各方反映、举报公司范围内各部门及其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情况,检举、
揭发实际或疑似舞弊事件的渠道。
  第十三条 审计部接收并登记举报信息后,按照以下程序决定是否进行调查:
  (一)涉及普通员工和中层管理人员(包括下属子、分公司管理层)的实名
举报,审计部自接到举报后报告分管领导;如举报为匿名举报,审计部进行初步
评估并决定是否上报分管领导。
  (二)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举报,审计部向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决定
是否进行调查。
  审计部进行有关调查时,视需要还可通过内部借调、聘请外部专家等形式进
行调查,并且应当对受影响的业务单位的内部控制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对
于实名举报,无论是否立案调查,审计部都应当向举报人反馈是否立案的决定和
调查结果。
  第十四条 接受举报投诉或参与舞弊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部门及
个人提供投诉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举报内容;确因工作需要查阅投诉举报相关资
料的,应当事先征得分管领导批准,同时,查阅人员应当将查阅的内容、时间、
查阅人员的有关情况在审计部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反舞弊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保守秘密,对举报人身份信息及
举报材料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相关信息。
  (二)不得向被调查部门或被调查人出示举报信等涉及举报人个人信息的材
料。
  (三)所办舞弊案件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投诉、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受到保护。公司禁止任何歧视或
报复行为,禁止对参与调查的人员采取任何阻挠、干预或敌对措施。对违规泄露
投诉、举报人信息或对投诉、举报人采取打击报复行动的人员,公司将对其采取
警告、撤职等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公司将依法移送政府有关部
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舞弊的补救与处罚
  第十七条 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受影响的业务单
位的内部控制要进行评估并改进。公司应当对违规者采取适当的措施,并根据需
要将处理结果向内部通报。
  第十八条 对舞弊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其中包括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
  (一)领导责任是指负有相应领导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主管或者分管的工作
范围内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而应承担的责任。
  (二)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相关管理或经办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直接操作或
参与相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人以及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
失行为,导致发生舞弊事件而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证实有舞弊行为的员工,公司按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行政纪律
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降薪、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行为触犯法律的,公
司可依法起诉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员工已离职,公司保留永久追溯权利。
          第七章 舞弊的预防和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管理层应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
环境,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程序和机制,以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公
司审计部建立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进行舞弊举报的接收、调查、报告和提出处
理意见,并接受来自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方式:
  (一)公司董事、管理层应坚持以身作则,并以实际行动带头遵守法律法规
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公司反舞弊政策和程序及有关措施应当在公司内部以多种形式(公司
内控制度发布、宣传或网络等方式)进行有效沟通或培训,确保员工接受有关法
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培训,使其明白行为准则;帮助员工识别合法与违法、
诚信道德与非诚信道德的行为。
  (三)鼓励员工在公司日常工作和交往中遵纪守法和恪守诚信,帮助员工正
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利益冲突、抵御不正当利益的诱惑。
  (四)针对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可以通过举报渠道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
  (五)公开披露重大舞弊事件的处理结果,让广大员工充分认识事件的危害
性,引以为戒。
  (六)公司鼓励针对不道德行为和非诚信行为进行实名或匿名举报,并对提
供有价值举报线索的人员进行一定的奖励。
  (七)其他有利于营造反舞弊企业文化环境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具体的控制机制,减少舞弊发生的机会,
主要通过以下手段进行:
  (一)管理层在公司层面、业务层面和主要账户层面进行舞弊风险识别和评
估,评估包括舞弊风险的重要性和可能性。
  (二)管理层应当建立并采取有关确认、防止和减少虚假财务报告或者滥用
公司资产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下列不同的形式:批准、授权、核查、核对、权
责分工、工作业绩复核以及公司资产安全的保护等。
  (三)针对发生舞弊行为的高风险区域,如财务报告虚假和管理层越权,以
及信息系统和技术领域,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内部控制措施。这些措施包括绘制
业务流程图和制定管理制度,将业务舞弊和财务舞弊风险与控制措施相联系,从
而在舞弊发生的源头建立控制机制并发挥作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相抵触,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达安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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