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煌钢构: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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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
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可
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
  (一)公司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及独立董
事;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
总裁)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同时适当参考
外部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
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结果、奖惩挂
钩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
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
决定,并予以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
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在董事会
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
事应当回避。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
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
其薪酬情况,相关内容可以通过董事会工作报告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本制
度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与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数
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
承担。
  (二)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依据其在公司所
从事的具体岗位或担任的职务领取相应的薪酬,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未担任具体管理等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领取董事津贴,津贴数额由
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按
公司相关薪酬规定、实际经营情况、个人履职情况及绩效目标完成情
况进行综合绩效考评,并据此作为确定薪酬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
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第十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情况与市场变化制定股权激励、员工持
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方案。具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
定经股东会批准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其适用的法律
法规及相关方案规定执行。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
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
资总额纳入预算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以公司
的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
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年度薪酬分配,并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外部同行业薪酬水平、社会
通胀水平及个人岗位变化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
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
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
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
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
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个人业绩贡献成果;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五章 薪酬支付及支付追索
  第十六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根据各考核周期内的考核评价结果发放。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
财务数据开展,其中 20%度绩效薪酬递延支付。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
额,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解聘
等原因离职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九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
情形,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
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五)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
错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自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安徽富煌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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