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玛顿: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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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公司长
期、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外部薪酬
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四)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短期与长期激
励相结合,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方案和考核标准,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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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相关业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构成
  第七条 公司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
风险、压力等,确定不同的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
议决定。公司可根据地区经济、行业水平及自身经营情况对独立董事津贴标准进
行适当调整。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所需
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外部董事:不在公司兼任其他岗位的非独立董事为公司的外部董事,
其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三)内部董事:在公司兼任其他岗位的非独立董事为公司的内部董事。公
司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相应的岗位薪酬,公司不向其另行
发放津贴。
  (四)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度薪酬制,年薪水平与其承担的岗位职责、风
险和经营业绩挂钩。
  (五)公司董事兼任公司高管时,薪酬上限以其所担任职务薪酬上限的较高
者确定。
  第八条 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
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所任职位的价值、重要性、工作能力和强度、承担责
任等因素,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的达成情况,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
个人业绩相挂钩,于年终或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期间,根据考核结果确定。
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包括但不
限于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措施。具体方案由公司根据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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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法规等另行制定。
  第九条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公司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和紧缺急需
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
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
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二条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分为月
度绩效薪酬和年度绩效薪酬,其中:月度绩效薪酬依据当月 KPI 指标完成情况,
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评定,财务部审核后,随月度基本薪酬一并发放;年度绩效
薪酬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并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完
成绩效评价后,以年度为周期兑现差额。中长期激励收入等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考核后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发放。年度考核时,如有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
批并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年度绩效奖励或专项奖励,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予以
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
照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扣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
担的部分、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后,将剩余部分发
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
可以对特定人员扣减、不予发放其当年未发放的绩效薪酬,或追回其已发放的部
分或全部绩效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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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
被免职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部分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的调整
  第十八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做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及地区薪酬增幅水平;
  (二)通货膨胀水平;
  (三)公司经营效益及个人业绩完成情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或职责变化。
  第二十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公司可以临时性地为专门
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二十一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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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并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追溯执行。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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