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种子酒: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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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有效
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积极参与决策、管理与监督,
提高公司经营效益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总监、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
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
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相
符;
 (二)体现责权利对等的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体现公司长远利益的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
奖惩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研究、制定、审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对薪酬与绩效考核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是薪酬和绩效考核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是薪酬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构,公司人力资源部门为薪酬考核的日常
办事机构,负责拟定公司管理人员年度绩效具体考核实施办法,协助董事会具
体实施对管理人员的考核。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薪酬包括年度薪酬、津贴等。
  (一)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依据股东大会决议标准执行,除此以外不再以
其他形式从公司领取报酬;
  (二)公司非独立董事不领取任职津贴,在公司及子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
董事按其所任职务领取对应的年度薪酬。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级体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级对应 15-17
级(E1-E3);其中总经理 17 级(E3)、副总经理(营销)16 级(E2)、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15 级(E1)。
  第十一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包含年度目标薪酬、特殊奖励和
津贴福利。
  (一)年度目标薪酬构成
  年度目标薪酬=基本工资+年终奖
素确定月度基本报酬;
有完整的年度绩效考核等级结果而确定的工资单元,实际发放与年度考核系数
挂钩。
  (二)年度目标薪酬固浮比
  基本工资比例 40%、年终奖比例 60%;
  (三)特殊奖励:是指公司为激励特定行为、项目、表彰突出贡献而设置
的额外奖励,主要根据完成情况、节点、贡献度等进行核定并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进行发放。
  (四)津贴福利:依据国家和地方规定享受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法定福
利;依据公司规定享受的异地租房、交通、高温津贴、独生子女费等。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在公司领取薪
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发放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发放
  未来每年结合公司业绩及个人业绩进行调薪。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
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等并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不
予发放绩效年薪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在任职期间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规章、《公司章程》等规定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有权解除其职务,并有权
扣减或取消其津贴,已经发放的津贴,公司有权追索。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
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九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
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及职责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二十一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并经董事会备案后,公
司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特殊引进人才的薪酬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订亦同。原《安徽金
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暂行规定》和《安
徽金种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实施方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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