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
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丰元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未连任、主动辞任或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任或辞
职、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辞任。董事辞任、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
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但发生下列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将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
第五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
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
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上市
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
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
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
聘任无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
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
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移交手续。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基于诚信原则、以确保公司运营不受影
响为前提,完成工作交接。
第九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
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
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
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
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
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
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
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
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至少在任期结束后两年内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在
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
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辞职规避其应承担的职责;任职
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擅自离职导致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
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熟
知《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
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
股份变动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
可以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的限制。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
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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