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安橡胶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海安橡胶集团
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
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
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
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
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采用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
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
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
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
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
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财
务部等相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如需),参加选聘的会计师
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进行初步审查、整
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聘请协议。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现场陈述。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
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
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
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
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一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审
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
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第十二条 在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完成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
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会审议决定。聘任期内,公司和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
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
(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
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报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六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应当改聘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出现
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请
聘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
第十七条 除发生应当改聘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
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八条 公司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
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对前任和拟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
上,形成审核意见,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会
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
况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本制
度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
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
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聘用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证明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审计工作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若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有所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为
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