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事
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的
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
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经营业绩相匹配原则,同时兼顾市场
薪酬水平;
(二)权责对等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大小相对应;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四)薪酬水平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由公司董事会审议,股东会批准,并予以披露;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
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
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的日常工作机构为公司人力资源部,公司人力资源部
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酬方案的制定与具体实施。
第七条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八条 与公司有劳动关系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在公司所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
他职务对应的薪资管理规定执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在公司担任具
体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方案与绩效评价标准执行。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百分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根据岗位价值、管理职责、行业对标水平及公司经营实际
情况核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工作表现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个
人绩效考核指标达成情况、绩效评价结果;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对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相关激励方案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公
司股东会决定。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与管理
第十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薪
酬发放相关管理制度执行;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发放以绩效评价
为重要依据,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年度绩效评价后发放。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在股东会批准的标准范围内,按月或按季度核发。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会计年度结束后,根据考核标准、
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审核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津贴和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及行业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
司的经营发展战略及个人岗位调整或职务变化等,相应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或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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