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亚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
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以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经营规模、实际经营业绩相匹配
原则;
(二)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的原则,总体薪酬
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三)坚持责、权、利对等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承担的
管理责任、权限相对应;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
机制挂钩。
第二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应当以上年度工资
总额为基础,结合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情况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
划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
并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
大变化时,经董事会批准可以变更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约束条件,调整
薪酬标准。经股东会批准可以变更董事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及津
贴标准。
第三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六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
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如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
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七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过半数并由独立
董事担任召集人。
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
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资产管理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年度薪酬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第四章 薪酬标准与发放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可以领取固定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
准,按月发放。
(一)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或岗位的非独立董事,
其薪酬构成与绩效考核按照所担任的管理职务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管理执行。
(二)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股东会或根据《公司章
程》行使职权所发生的其他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住宿费
等由公司承担。
(三)公司专职董事长的薪酬参照公司总裁薪酬标准执行,专职
副董事长的薪酬参照公司副总裁薪酬标准执行。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
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
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先考核再兑现。绩效评价应
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公司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年度薪酬情况、递延支付安排(如有)、止付追索情况等(如有)。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
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支付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薪酬与津贴按其实际任职时间和实际绩效计算并予以
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津贴均为税前金额,
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由公司统一代扣代缴。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
据,收集同行业 的薪酬数据并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
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保持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
不降低作为公司 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经营业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及岗位变动;
(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有关政策,需要进行薪酬调整的
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薪酬调整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调整依据拟定调整
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涉及董事薪酬调整的,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应当相应下降;未相应下降的,公
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原因。
第六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情形,
公司可以减少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处罚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
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谴责及以上纪律处
罚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
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如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
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股东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