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应急预警与救援装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
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原则,与公司持续
健康发展目标相符;
(二)坚持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
承担责任大小相符;
(三)坚持公平原则,薪酬水平应当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水平,
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
(四)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结果、
奖惩挂钩及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订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订、审查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方案。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
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
应当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
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党委工作部、财务部等相关部门配
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薪酬构成如下:
(一)独立董事
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
决定。
(二)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根据其在公
司所担任的岗位职务,按照公司制度领取薪酬,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
未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将结合行业惯例、自身经
营实际确定其薪酬标准,向股东会报告。
公司董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据实报销。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如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50%。
(一)基本年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本年薪按月支付。
(二)绩效年薪:分为经营绩效年薪和专项绩效年薪。经营绩效
年薪是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价值贡献相挂钩的收入。专项
绩效年薪是公司给予做出突出贡献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项奖励。
绩效年薪增长应当与单位经济效益提高、业绩完成情况提升、在
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相匹配。绩效年薪实行递延支付制度。
(三)中长期激励:分为任期激励和其他中长期激励。任期激励
是与公司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薪酬收入,每个任期考核结束
后兑现一次。其他中长期激励按照有关监管规定履行相应程序后执行。
第九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情
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调整依
据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部因素:公司经营情况、组织架构及岗位职责的调整等;
(二)外部因素:行业政策、市场环境发生不可预测的重大变化、
因不可抗力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等。
第四章 薪酬支付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津贴的发放按照公司薪酬相
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
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
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五章 薪酬扣减、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的,公司可视情况给予薪酬扣减: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
处罚的;
(三)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失职、渎职,导致
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
司资产流失的;
(六)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
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七)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
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
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
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