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通科技: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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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资金管理效益,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
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
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
和管理或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进行投资理财须报
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投资理财活动。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
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发展为前提,理财产品项目期限应与公司资金
使用计划相匹配。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现金管理
除外),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关于募
集资金管理相关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良好、
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交易标的应为安
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产品。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监控措施
和信息披露等要求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
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
用他人账户进行理财产品的相关操作。
             第三章 决策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或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
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应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对外理财的总金额、资金来源、理
财品种、对外理财方式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经审批确定年度委托理财额度,委托
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
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
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公司
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在经审议通过的委
托理财额度、品种和期限范围内,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审批,并签署相关协议
与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等不相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委托理财的归口管理部门和实施责任部门,负责拟定计划、
落实策略、经办管理、财务核算及资料归档。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及董
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等进行可行
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风险评估,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
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办理委托理财资金的转出和回收,密切跟踪理财产品表现,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管理层及董事会报告;
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建立及完善登记理财产品管理台账等,并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三)负责投后管理,跟踪理财产品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情况,保障资金及时、足
额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将
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三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定期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
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包括进展、收益及风险控制情况。出现异常或其
他重大变化,应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五章 风险控制与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指定责任人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投向、进展情况及投资
安全状况,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可能产生的收益与风险,如发现存在可能影
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及时向管理层汇报,并采取相应有效措施,控制投资风
险。
第十五条 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进行日常监督,包括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审计,
并督促财务部门及时处理账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公司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对相关
事项进行审核。独立董事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
机构进行审计。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应及时制止并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七条 在开展委托理财业务过程中,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未按公司既定要求
进行理财投资或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将视具体情节追究相关
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
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将有关进展情
况及时告知证券部,涉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
等相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及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之处,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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