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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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诚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诚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或其他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列入高级管理人员范围的其他
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和股东利益相结合,保障
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同时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
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
钩。
第四条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总额纳入预算管理。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考核以公司的经济效益为出发点,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
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
第二章 薪酬审议与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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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经董事
会审议批准后,报股东会审议,并予以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公
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
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考核和监督事项,主要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和绩效考核方案;
(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
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负责配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进行公司薪酬制度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构成
第八条 根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性质,及其所承担的责任、风险、
压力等,确定如下薪酬标准:
(一)独立董事:公司根据股东会批准的标准向独立董事发放独立董事津贴,
不再发放其他薪酬。
(二)非独立董事: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根
据其在公司所任具体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和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未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按照公司
相关薪酬和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等组成。
月度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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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
的 50%。
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以及其他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发放的专项激励、奖金或奖
励。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行使职权、参加培训等与公司相关而发
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任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
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第十三条 公司结合行业水平、公司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十四条 对属于“高精尖缺”科技领军人才及其他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
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不与公司经营业绩
挂钩。稀缺人才可实行“一人一议”薪酬决定机制。
第四章 薪酬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按照公司内部薪酬
发放制度执行,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
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个人所得税、各
类社会保险费用以及其他需由个人承担的部分款项(如有)由公司根据相关规定
代扣代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应考虑决定是否扣减、暂缓或不予发放其相应薪酬,或追回其已获
得的全部或部分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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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新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
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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