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规范运作的需要,加强财务会计管理,确保公司会计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规范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
的程序及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
其他主体的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及其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事项是指《企业会
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定义的会计政策变更、会
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
第四条 公司不得利用会计政策变更和会计估计变更操纵公司业绩以及所有者
权益等财务指标。
第二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会计差错更正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更正会计差错,由财务总部负责事项研
究、草拟有关方案、文件以及与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咨询沟通;
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海南证监局等监管部门的咨询沟通工作,
按有关审批权限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核通过后贯彻执行。
第六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应严格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分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
度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和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由财务总部拟定变更申请报告。
第八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
的,有关申请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
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
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上级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有关申请报告至少应对以下事项作出说明: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
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
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定期报告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四)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两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
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应该进行说明。
(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海南证监局及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的协调沟通意见和建议;
(六)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上级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拟自主变更会计政策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公司审计委
员会必须发表意见。变更事项需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批准
后,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意见并在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
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所有者权益
的影响比例,是指上市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
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后的公司净利润、所有者权益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取绝
对值)除以原披露数据(取绝对值)。
第十二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
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
前将专项意见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二)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的影响比例超过50%的;
(三)会计估计变更可能导致下一报告期公司盈亏性质发生变化的。
会计估计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
益的影响比例,是指假定公司变更后的会计估计已在最近一个年度、最近一期财务
报告中适用,据此计算的公司净利润、所有者权益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取绝对值)
除以原披露数据(取绝对值)。
会计估计变更应当自该估计变更被董事会、股东会(如适用)等相关机构审议
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 公司会计差错的更正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被责令改正;
(二)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经董事会决定更正的;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更正后财务信息的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信息披露规范和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对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需要聘请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或对相关更正事项进行专项
鉴证。
(一) 如果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对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公
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更正后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
并出具新的审计报告;
(二)除上述情况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仅对更正事项执行专项鉴证并出具专
项鉴证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未按有关文件和《公司章程》、
本制度要求履行董事会、股东会(如适用)等审批程序,也未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
披露的,视为滥用会计政策,按照前期差错更正的方法处理。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最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采
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务
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一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
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应当进行说明;
(四)董事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在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的两个交易日
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决议及相关公
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等情况概述,包括变更的日期、变更的原因、变更前
采用的会计政策、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等;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等对公司的影响,包括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涉及公司业
务的范围,变更会计政策对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净利润的影响等;
(三)如果因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最近一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
整,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的,公司应当进行说明;
(四)董事会决议公告;
(五)审计委员会意见(如有);
(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适用于需股东会审批的情形);
(七)关于股东会审议的安排(适用于需股东会审批的情形);
(八)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尚未披露的最近一个报告期净利润、所有者权益的
影响情况;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重要会计估计的,应在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
政策的要求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如出现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本制度所规定的会计差
错,应当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有关的更正公告
至少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公司董事会对更正事项的性质及原因的说明;
(二)更正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
指标;
如果更正事项涉及公司资产重组相关业绩承诺的,还应当说明更正事项对业绩
承诺完成情况的影响;
(三)更正后经审计年度财务报表和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以及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
如果公司对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但不能及时披露更正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及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公司应就此更正事项及时刊登“提示性公告”,并应
当在该临时公告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披露;
(四)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及涉及更正事项的相关财务报表附注;
(五)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更正事项的相关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二十条所指更正后的财务报表包括三种情况:
(一)若公司对已披露的以前期间财务信息(包括年度、半年度、季度财务信
息)作出更正,应披露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更正后的年度财务
报表以及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最近一期更正后的中期财务报表;
(二)若公司仅对本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应披露更正后的本
年度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包括季度财务报表、半年度财务报表,下
同);
(三)若公司对上一会计年度已披露的中期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上一会计年
度财务报表尚未公开披露,应披露更正后的受到更正事项影响的中期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 更正后的财务报表中受更正事项影响的数据应以黑体字显示。
第二十三条 如果公司对三年以前年度财务信息作出更正,且更正事项对最近三
年财务报告没有影响,可以不披露相关年度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定期报告,是指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日后尚未披露的最近一期定期
报告;
(二)所有者权益,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三)净利润,是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四)会计政策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政策开始起用的日期;
(五)会计估计变更日,是指变更以后的会计估计方法开始起用的日期;
(六)重要会计估计,是指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的规定,应当在财务
报表附注中披露的重要的会计估计,包括:
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方法;可收回金额按照资产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
值确定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及其折现率的确定;
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债权人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
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
允价值的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执行前公司制定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规定的内容与本制
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
康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