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田智能: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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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本制度的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第二章 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与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确定
薪酬分配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
规则》。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的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为:公司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根据公司年
度经营业绩、外部市场环境、职工人数及薪酬增长幅度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工资总额
的变动应当与公司经营业绩联动,提升公司工资总额确定的合理性、有效性。
  第七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三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如下:
  (一)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公司每年度给予独立董事一定的津贴,具体金额由股东会确定,并按《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承担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
  (二)非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
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其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及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部分构成,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
在公司领取薪酬。
  (三)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其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及
中长期激励收入等部分构成。
  第九条 薪酬构成的确定标准:
  (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公司结合行业薪酬水平、岗位职责和履职情况等因素
确定,基本工资按月支付。
  (二)绩效奖金:绩效奖金是以年度目标绩效奖金为基础,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
挂钩,年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工资与绩效奖
金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
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
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
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发放,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度发放。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组织、实施对高
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经营绩效的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在审议未来一年年度薪酬方案时,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预计,在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薪酬方案中设置一定比例的绩效奖金在未来一年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延支
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二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薪酬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
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或严重损害公
司利益等原因引咎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在任职期间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其绩效奖金
不予发放。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
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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