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田智能: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沈海鸥)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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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
                     (沈海鸥)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沈海鸥作为浙江亿田智能厨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诚实、勤勉、独立履行职责,积极
关注和参与研究公司的发展,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现
将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沈海鸥,男,1979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浙江
大学法律本科学历。2002 年 8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中财招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务专员;2005 年 10 月至今,历任杭州市律师协会业务部副主任、业务部主任、
副秘书长、秘书长;现同时兼任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京华激
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 年 10 月起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经认真自查,任职期间,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
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对 2025 年独立性情况进
行了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
在公司及公司关联方单位任职,均不持有公司股份,没有为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提
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董事会对本人
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
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继续保持独立性。
  二、2025 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列席股东会的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在召开董事会前会主动获取会议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并
全面了解公司运营情况,以便为董事会的重要决策做好前期的准备工作;会上积
极参与讨论并提出合理化建议,会后继续关注议案实施情况,充分发挥了独立董
事的积极作用。2025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要求,
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缺席的情况。经认真审阅会议各项议案内容,本人均未发现董事会审议的议案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本人在 2025 年度参加的董事会会
议表决中均投了同意票,无反对、弃权情况。2025 年度,公司共召开 7 次股东
(大)会,本人亲自列席,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交流,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1 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委员,审议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总经理助理的议案》,对董
事会秘书兼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根据《公司章程》《提名委员会议
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积极推动了公司持续快速的发展和核心团队的建
设,确认上述人员恪守勤勉尽职的原则,科学、合理地作出决策,具备相应的履
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丧失相关任职资格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未召开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公司章程》《战略与发展委员会议事规则》
等相关规定,积极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发展状况,对公司的战略决策提出
意见,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了研究并提出建议,切实履行了战略委员会委员
的职责。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1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根据《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
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5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情况和薪酬
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公司 2025 年召开 2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关于
进行审议。
  (四)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本人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
咨询或者核查;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依法公开
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等
需本人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积极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在报告期内的工作,
密切关注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认真了解公司关键业务流
程及关键控制环节,审核、指导内部审计工作,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积极与
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定期报告、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探讨和交流,及
时了解财务报告的编制工作及年度审计工作的进展情况,确保审计结果客观及公
正,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与中小投资者沟通交流及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股东会、2024 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方式与投资
者进行互动,广泛听取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并主动关注监
管部门、市场中介机构、媒体和社会公众对公司的评价,基于自身的专业背景为
公司回复投资者的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
  本人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每一个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提案,认真查阅相
关文件资料、向相关部门和人员询问、查阅公司相关账册、会议记录等,利用自
身的专业知识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谨慎、忠实、勤勉地服务于全体
投资者。
  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并督促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完成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七)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利
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机会以及其他时间对公司进行实地现场检查,现
场听取公司管理层关于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
会决议执行情况的汇报,累计现场工作时间达到 15 天。同时,本人也积极关注
公司治理、财务状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及媒体等公共媒介有关公司的宣传
和报道,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并及时与公司沟通相关内
容,同时开展的各项工作得到了公司的良好配合。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6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三
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并于 2025 年 7 月 2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人认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均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
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
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
报告》,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报告的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
规。此外,本人认为公司审议的重大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审议
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时,公司已根据自身的经营特点,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
得到严格遵守执行。本人认为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五)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公司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为公司
严格遵守财务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
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2025 年度,本人
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的情况
  报告期内,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15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
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总经理助理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董博女士为公司
董事会秘书兼总经理助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之日止。本人认为,本次公司聘任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股权激励、员工持股的情况
  本人认为公司提出的 2025 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符合实际
情况,其薪酬方案与行业薪酬水平相符,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及建议
不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
响,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凭借自身的专业知识,
以独立、公正的精神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法人治理等方面的问题积极献计献策。
要求,认真、勤勉、忠实地履行职责,维护广大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以促进公司经营业绩的提高和持续、稳定、健康地向前发展。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_______________
                                   沈海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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