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
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更好激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的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兰州庄园牧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适
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和股东
利益相结合,保障公司稳定发展,同时符合市场价值规律,薪
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责任、风险承担、
工作难度直接匹配,根据岗位价值与贡献定薪;
(二)业绩挂钩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效益、个人绩效考核
深度绑定,实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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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长远发展原则。兼顾短期激励与公司长远发展,体现
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公开透明原则。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
同时与市场薪酬水平相符。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责与权限依
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并予以披
露。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向股东会
说明,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
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
适应,并根据行业周期、市场薪酬水平、公司经营业绩、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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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岗位职责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
发展需求。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不
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津贴具体标准由股东会
审议决定;
(二)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及其
所在岗位对应薪酬标准执行;
(三)未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取
薪酬;
(四)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
薪酬。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任期激
励组成。
定,按月发放;
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考核周期发放;
定,按公司相关考核规定发放。
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董事(含独立董事),按照相关
规定履行董事职责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占
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第八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以另行为专门事项设
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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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
公司将按照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从薪酬中依法代扣代缴个人
所得税、个人应承担的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以及
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后,将剩余部分发
放给个人。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
励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依据。公司应确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
后支付。
第十一条 公司可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采取其他形式的
中长期激励,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励并实施相应的绩
效考核。本制度所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
包括经股东会另行批准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等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相关权益。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
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
放。
第四章 薪酬止付追索机制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
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
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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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
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任期激
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有重大违法行
为或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情节扣减
其薪酬。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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