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梁彤)
作为新锦动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定,勤勉尽
责,忠实履职,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审慎行使公司和股东所赋予的权利,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现将本人报告期内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本人为注册会计师,曾任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第十二建设公司项目部财务科
长、河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经理、博信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
河北红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主任会计师。
会委员。任职期间,本人任职符合《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
求,并按照监管规则进行了独立性自查,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2025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会议情况
本人勤勉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股东会,对提交审议的议
案进行认真审查;与公司管理层充分沟通,提出专业建议;基于自身专业知识与
经验,以严谨的态度审慎行使表决权,为董事会的正确决策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公司会议的召集程序、决策机制符合法定要求,重大事项均履行相关审批程
序,相关决议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11次董事会会议、5次股东会,本人对董事会上的各
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公司及时提供传递会议材料及经营信息,
认真做好相关会议组织工作,为本人履职提供充分保障。
本人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本报告期应 现场出席 以通讯方式 委托出席 缺席董 是否连续两次未 出席股
董事姓
参加董事会 董事会次 参加董事会 董事会次 事会次 亲自参加董事会 东会次
名
次数 数 次数 数 数 会议 数
梁彤 11 0 11 0 0 否 5
(二)专业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情况
下:
召开时间 届次 议案
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
召开时间 届次 议案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召开时间 届次 议案
制性股票的议案》
制性股票的议案》
召开时间 届次 议案
月 30 日 会议第五次会议 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三)行使特别职权的情况
任职期间,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依法履行各项职责,通过董事会及其专门委
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等途径发表专业意见,发挥监督与制衡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任职期间内,本人未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保持常态化、规范
化沟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主动发挥监督、协调与推动作用,确保审计工作有
序开展、落地见效。
与内部审计机构沟通方面,本人定期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全面了
解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实施进度、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同时,结合公司经
营管理实际和内控完善需求,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点方向、审计事项、审计方法
提出针对性的指导意见,督促内部审计机构聚焦主业经营、重大事项、风险防控
等关键领域,强化审计成果运用,不断提升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方面,本人提前与会计师事务所就审计工作计划、审计
范围、重点审计领域、风险识别与评估、审计进度安排等核心事项进行充分沟通,
明确审计工作重点与要求;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及时了解审计工作推进情况,积
极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核查工作,认真听取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审计初步意
见、内控审计等情况汇报,充分发挥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
利益。
(五)现场工作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独立董事履职要求,合理安排现场工作时间,报告期内,本人
通过现场会议、视频会议、电话沟通、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
情况、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等核心情况,重点关注公司战略方向调整、主营业务
开展、创新研发进展、海外市场拓展及债务结构优化情况;与公司其他董事、高
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常态化沟通,深入掌握公司经营痛点、发展方向、未
来规划及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助力公司优化
经营管理,提升核心竞争力。报告期内,本人累计现场工作时间18天。
履职过程中,公司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建立了畅通高效的沟通机制,通过
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保持及时联系,沟通高效顺畅、配合主动到位,充分
保障了独立董事的知情权。同时,及时报送生产经营及重大事项相关信息,为本
人依法、规范、高效履行职责提供了有力保障。
(六)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数据及重大事项,确保
投资者能够全面了解公司发展情况。
行沟通和交流。同时,日常关注中小投资者诉求,及时回应投资者疑问,忠实维
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
前,认真研读材料、充分了解相关背景,基于专业判断独立审慎发表意见;审议
过程中坚持公正立场,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则,积极参加履职培训,不断提升专业能
力与履职水平,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投资者合法权益。
三、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重点关注并审核了公司的关联交易、财务信息、定期报告、
提名高级管理人员、股权激励等事项: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接受实控人担保、向控股股东借款以及与
关联方的还款安排等关联交易遵循了客观、公允、合理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需
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财务会计
报告及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各项规定,其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该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服务机构,承担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和内
控审计工作。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财务总监人员
的议案》,公司财务总监更换为张晓晶女士。本人对财务负责人候选人的个人简
历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参与了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表决。候选人具备履职
所需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者重大会计差
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聘任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1名。本人对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的个人简历及相关材料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参与了董事会表决。候选人具备履职
所需的任职条件和工作经验,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任职提名及审议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报告期内,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2025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并将《关于2025年度董事薪
酬方案的议案》直接提交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在提交董事会前经过薪酬委员会审议,相关委员进行了回避,该方案充分考
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行业薪酬水平及相关人员履职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
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股权激励计划相关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推进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二
个解除限售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
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审议通过了2025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并完成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及预留
授予工作。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本人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参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表
决。公司有关上述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则,以对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负责的态度,严格按照各项法律、行政法规以
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需要董事会决策的各类事项做出了客
观、公正的判断。履职期间,未发现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情形,为公司
治理体系的完善提供有效监督保障。
按照相关规定发表审议意见,提出专业化建议,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与客观
性,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持续、稳健、高质量
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特此报告,谢谢!
独立董事:梁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