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
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性文件和《江苏泽润新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
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
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进行委托理
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未经审批公
司子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
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管理规则
第五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开展为先决条件。
(二)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
(三)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
资金。
第六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
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
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
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第八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或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应当遵守《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
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
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
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
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一)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0 万元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的,还需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管理层依据公司审批
权限进行操作。
公司发生的委托理财事项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特殊规定的以
其规定为准。
董事会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是否将委托理财的审批权授
予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行使,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
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
露。
第十二条 进行委托理财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
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
委托理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委托理财的经办和日常管理、
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
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
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
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
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
到账。委托理财完成时,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凭据并及时记账,
将签署的合同、协议等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四)负责评估委托理财事项需要履行的审批程序,并将达到披露标准的委
托理财事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委托理财情况。委托理
财出现异常情况或其他重大变化,须及时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总
经理,公司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公
司委托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核实。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
交董事会审议的委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
行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中凡未加特别说明的,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
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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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