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杨凌美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
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杨凌美畅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
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
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信息时,
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
有关信息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各部门负责人、各分支机构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
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事项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并
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全
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
司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应当立即将下列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
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包括法律、法规、
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产品价格或
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
变化等;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
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 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
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下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
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
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
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在职权范围内获悉以下重大信息,且尚未履行报告义务
时,应在获悉第一时间内将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拟提交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股东会的通知及其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本制度第六条及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五)面临重大风险事项(具体情形见第十二条);
(六)其他重大事项(具体情形见第十三条)。
第九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要合同、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要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
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发生本制度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
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
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条 关联交易即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
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如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
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比
照上述标准及时报告。
第十一条 发生以下标准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
宣告无效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未达到上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
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上
述标准的适用于前款规定,已履行报告义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不再累计计算。
重大诉讼、仲裁的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二)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
(三)起诉书或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
(四)判决或裁决书;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执行情况;
(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报告的其他诉讼、仲裁事
项。
第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应及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强制解散;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
入破产程序;
(六)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
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七)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
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
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
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
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三)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
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
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四)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
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五)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
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六)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七)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八)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
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本制度第九条关于重大交易的
报告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出现以下重大事项之一的,报告义务人也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
务:
(一)公司股票交易的异常波动;
(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计提大额资产减值、核销大额资
产;
(三)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四)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
等;
(五)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六)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八)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
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
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九)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重大信息报告程序及管理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下列任一情形最先发生时,及时向公司董事长及董
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第二章所述的重大事项:
(一)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拟将该
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就该重
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或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
书或者协议时;
(三)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或者发生泄露,或者引起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
(四)报告义务人知悉或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
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
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
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
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
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
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
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以面
谈、电话或电子通讯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
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通过直接递交、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
式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送达。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重大信息报告后,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判断,
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对涉及信息披露义务的事项,公司董事会秘
书应及时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编写临时报告;对要求履行会议审议程
序的事项,应及时向董事长建议召集会议。
第十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重要事项
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或相关决议;
(六)董事会秘书要求的其他资料。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
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对投资者关注但非强制性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
实际情况,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组织公司有
关方面及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或进行必要的澄清。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报告义务人应确保提供的重大信
息及相关材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负责人为本
制度规定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重大信息报告工作承担直
接责任。
报告义务人因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或上报失
实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
任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依据《公司章程》
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给予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督促其分管范围内的各部门、各
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的报告义务人,切实履行重大
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
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报告义务人及
相关知情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
案工作,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配合他人操纵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违反本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公司有权
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移交监管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公司可
依据《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给予通报批评、降职、免职、解
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报告
义务人学习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以保证
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具体范
围按照《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及时”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
天(不超过当日的 24 时)。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要求和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必要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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