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化实华: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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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建立和完善科学有效的激励约
束机制,全面、科学地评价公司经营成果和经营者的业绩,
最大限度地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以及茂名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的相关管理办法,特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
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
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原则:
 (一)坚持绩效考核原则,实现股东价值与经营者价值
趋同,经营者利益与公司经营业绩相匹配;
 (二)坚持激励约束原则,将公司近期效益与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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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结合,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市场对标原则,经营者薪酬水平及结构与市
场相接轨;
 (四)坚持内部公平原则,经营者薪酬水平与全体员工
收入增长相挂钩;
 (五)坚持依法合规原则,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收入按
“先审计、考核,后发放”执行。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与现代
企业制度相适应的薪酬与考核政策;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分配机制、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方案,
明确薪酬的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负责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绩效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
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
董事会或者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
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并予以充分披露。
 如公司发生亏损,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
各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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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动要求。
   第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协助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
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除此之外不
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津贴标准由董事会提
出议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月发放。独立董事行使职责
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公司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董事)在公司及子公司经
营管理岗位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按照其所任工作
岗位及工作职责领取薪酬,不另行领取董事薪酬。非独立
董事不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且不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
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领取薪酬。
其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为:实行年薪总额单列管理,具体额度根
据年度公司安全、效益、发展、总额、员工收入情况等研究确
定,原则上按照在职高级管理人员职数乘以公司员工上一年平
均年收入的4-10倍。
  高级管理人员年薪主要分为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基本薪酬为固定部分,绩效薪酬包含绩
效年薪和年终激励。绩效薪酬总额占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
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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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薪酬是指按月固定平均发放的年度基本收入。主要根
据公司经营规模、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行业市场特点等因素确
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在当年未核定前按上年度标准预发,
核定后按实结算。
  基本薪酬=基薪标准×岗位系数
  按各自基本薪酬岗位系数计算,其中总经理1.0,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0.8。基薪标准根据营
业收入、净利润、员工收入水平等因素核定,一般为上年度本
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以内(含2倍),董事会提名与薪
酬考核委员会制订高级管理人员基薪标准及具体金额,报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当确定基薪标准的相关因素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提名
与薪酬委员会负责调整划分标准,并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绩效年薪是指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评结果相挂钩的浮动
薪酬。绩效年薪以基薪标准为基数,根据绩效系数确定。其中,
绩效系数实行季度考核,动态调整,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
会负责标准。
  绩效年薪=基薪标准×绩效系数
  绩效系数为0.5- 1.6,其中总经理0.9-1.1,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0.5-0.9,绩效系数由公司
董事会根据其承担的工作职责,业绩贡献和岗位履职情况确定。
具体由董事长每年度根据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业绩考评结果、综
合履职评估结果,评定具体薪酬分配系数方案,经董事会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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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薪酬委员会评审后,报董事会批准。
     年终激励根据高级管理人员取得的突出工作成绩,参照
以下条件确定。
 (一)公司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及上级主管部门荣誉
的;
 (二)公司取得重大科技创新成果,作为项目的主要承担
者,获得省级科技进步或技术发明一等奖,或获得国家级科技
进步或技术发明二等奖以上的;
 (三)公司盈亏水平显著提高,净资产收益率超过全国同
行业,领导班子被确认为“优秀”的;
 (四)公司董事会研究认定为可以嘉奖的。
 年终激励根据年度公司安全、效益、发展、总额、员工收
入情况等研究确定激励标准,原则上全年总收入不超过年度发
放限额标准。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
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
续发展相协调。
     第九条 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方式,对包括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
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
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
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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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
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
应当披露原因。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支付追索
  第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本办法规
定,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分配方案。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及津贴均为
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
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
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
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年终激
励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
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情况,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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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
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一)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二)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
则》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存在瞒报财务状况、虚报工作业绩等
情况,对核定考核目标完成值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
导致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
网络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重大群体事件、违规投资非主业等
情形,造成重大公司资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司
法机关处理以及上级有关规定,负有资产损失责任并受到相应
处罚的。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应追索扣回向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发放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追索扣回办法适用
于已经离职或退休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
规定,以及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
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或者超标准发放薪酬、福利、津贴
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
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高级管理人员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
减发或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年终激励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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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或超
标准发放薪酬、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虚报经营业绩、违反国家财
经纪律或者给公司造成重大风险损失的,责令收回超标准发放
部分、扣减年度薪酬、追回相应期限内的已发放激励部分;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
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
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
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目标,按照班
子分工、岗位职责、绩效目标签订年度责任书,确定考核周期、
考核指标、目标值、考核权重、计分细则等内容。
  第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核包括季度考核和年度
考核,季度考核主要围绕年度责任书履职情况(进度、质量、
效果)进行打分,考核结果联动高级管理人员绩效系数,每季
度次月兑现。年度考核主要由年度责任书考核和素质能力考核
组成,年度责任书评价权重占70%,素质能力评价权重占30%。
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考核得分=年度责任书考核得分×70%+素质能力考核
得分×30%
  第二十条 年度责任书考核指标主要围绕支撑公司发展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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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落实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公司的生产经营目标确定,按照定
量与定性相结合、以定量为主的原则,主要包括经济效益类、
经营管理类、风控合规类、重点任务类和约束性指标等。责任
书考核以责任书指标完成情况直接确定。
  第二十一条 素质能力考核主要有5项主指标,分别为:政
治执行力、安全领导力、责任担当力、从严管理力、党建引领
力,每个指标实行分档计分。
  第二十二条 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进行述职报告,
董事会成员对其进行评价,并按权重设置占比,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其他董事进行考核评价,权重占
比为40%、30%、30%;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由董事
长、副董事长、其他董事、总经理进行考核评价,权重占比为
  总经理素质能力考核得分=董事长评价得分×40%+副董事
长评价得分×30%+其他董事评价得分平均分 ×30%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工程师素质能力考核得分=董事
长评价得分×20%+副董事长评价得分×15%+其他董事评价得分
平均分 ×15%+总经理评价得分×50%
  董事会秘书素质能力考核得分=董事长评价得分×40%+副
董事长评价得分×30%+其他董事评价得分平均分 ×30%
  第二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结果经公司董事会提
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确认后,提交董事会批准通过后进行兑现。
              第六章 薪酬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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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
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
一步发展需要,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岗位变动。
  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增长幅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公司
经济效益增长幅度。
            第七章 福利性待遇
  第二十五条 年度薪酬全部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
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
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企业年金,其缴费比
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公司当期缴费计入高级管理
人员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为高级管理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
高不得超过缴存基数的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市统计部
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二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司年
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应一并纳入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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酬体系统筹管理。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从其基本薪酬
中代扣代缴;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除享有休假疗养补贴外,不得
在公司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不得为高级管理人员购买商
业性补充养老保险。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
上级主管部门的关于加强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审计监督等制
度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依法接受财务决算审计、
经营业绩专项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为薪酬管理提供真实完整
的财务会计信息。
  第三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
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计入公司工资
总额,在公司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三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其薪酬分配方案和考
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由其所在公司至少保存 15 年。
  第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
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
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并经董事会批
准外,不得在公司领取年度薪酬分配方案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
入和实物奖励,不得擅自分配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公司的
各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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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年度内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公司的人员,其绩
效年薪、任期间激励递延部分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岗位变动调离公司的,自任职文件下达次
月起,除按当年在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应发年
终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公司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
在公司。
  第三十七条 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仍
保留在公司的,自任职文件下达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公司
同岗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确定,除按当年在高级管理人
员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应发任期间激励收入外,
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间激励收入。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有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待遇、
业务支出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各项业务支出行为,制定和完善
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业务支出的预算管理、财务监督和支出
审核,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健全内部监督制度。高级管理人员的
年度薪酬分配方案及实施结果定期披露,职务消费预算执行等,
以适当方式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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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修订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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