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化实华: 市值管理制度(2026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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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市值管理制度
               (2026 年)
(2026年4月27日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市值管理,切实推动公司提升投资价值,增强投资
者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管理,是指公司以提高公司质量
为基础,为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和股东回报能力而实施的战略
管理行为。
  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回报股东意识,采取措施保护投资者尤
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诚实守信、规范运作、专注主业、稳健
经营,以新质生产力的培育和运用,推动经营水平和发展质量
提升,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增强信息披露质量
和透明度,必要时积极采取措施提振投资者信心,推动公司投
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三条 市值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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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自律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
度的前提下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二)系统性原则:公司应当按照系统思维、整体推进
的原则,协同公司各业务体系以系统化方式持续开展市值管
理工作。
 (三)科学性原则:公司应当遵循市值管理的客观规律进
行科学管理,科学研判影响公司投资价值的关键性因素,以提
升公司质量为基础开展市值管理工作。
 (四)常态性原则:公司将及时关注资本市场及公司股价
动态,常态化主动跟进开展市值管理工作,持续推动公司市值
成长。
 (五)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市值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市值管理的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市值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董事会
应当重视公司质量的提升,根据当前业绩和未来战略规划就公
司投资价值制定长期目标,在公司治理、日常经营、并购重组
及融资等重大事项决策中充分考虑投资者利益和回报,坚持稳
健经营,避免盲目扩张,不断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市场对公司价值的反映,在市场表现
明显偏离公司价值时,审慎分析研判可能的原因,积极采取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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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董事会在建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时,薪酬
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个人能力价值和业绩贡献、公司可持
续发展相匹配。
  第五条 市值管理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由经营管理层主
要负责,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市值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各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共
同参与公司市值管理体系建设。
  第六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督促执行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董
事会决议,推动提升公司投资价值的相关内部制度不断完善,
协调各方采取措施促进公司投资价值合理反映公司质量。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提升公司投资
价值的各项工作,参加业绩说明会、投资者沟通会等各类投资
者关系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依法依规制定并实施股份增持计
划,提振市场信心。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与投资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
场各方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
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
 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
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产生
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及时通过发布澄清公告等,同时可通过官方声明、召开新闻发
               - 3 -
布会等合法合规方式予以回应。
         第三章 市值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公司质量是公司投资价值的基础和市值管理的重
要抓手。公司应当立足提升公司质量,依法依规运用各类方式
提升公司投资价值。
  第十条 公司应当聚焦主业,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同时可以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运用下列方式促进公司投资价值
合理反映上市公司质量:
      (一)并购重组;
      (二)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三)现金分红;
      (四)投资者关系管理;
      (五)信息披露;
      (六)股份回购;
      (七)其他合法合规的方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可以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运用股权
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工具,合理拟定授予价格、激励对象范
围、股票数量和业绩考核条件,强化管理层、员工与公司长期
利益的一致性,激发管理层、员工提升公司价值的主动性和积
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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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可以结合公司的股权结构和业务经营的
需要,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下,积极实施股份回购计划,并根
据回购计划安排,做好前期资金规划和储备。公司回购股份可
以依法注销,也可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将回购股份用于其他法
定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应当切实提高合规意识,不得在市值管理中从事以
下行为:
 (一)操控公司信息披露,通过控制信息披露节奏、选择
性披露信息、披露虚假信息等方式,误导或者欺骗投资者;
 (二)通过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股价或者配合
其他主体实施操纵行为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资本市场
秩序;
 (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等作出预测或者承
诺;
 (四)未通过回购专用账户实施股份回购,未通过相应实
名账户实施股份增持,股份增持、回购违反信息披露或股票交
易等规则;
 (五)直接或间接披露涉密项目信息;
 (六)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
         第四章 监测预警机制和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对市值、市盈率、市净率或者其他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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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指标及前述指标行业平均水平进行监测和分析,积极维护公
司市场价值。
   第十五条 面对股价短期连续或大幅下跌情形,公司应当
积极采取措施:
   (一)及时分析股价波动原因,摸排、核实涉及的相关事
项,必要时发布公告进行澄清或说明;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及时通过合法合规方式传递公
司价值;
   (三)在符合回购法定条件及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情况
下,制定、披露并实施股份回购计划;
   (四)其他有利于稳定股价的合法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股价短期连续或者大幅下跌情形是指:
   (一)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
   (二)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年股票最高收盘价格
的5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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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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