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5
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内部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
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促
进公司规范运作,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现将本人在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崔灿,1979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
学历。2006 年 6 月至 2013 年 11 月,在浙江理工大学担任讲师、副教授;2013
年 11 月至今,任浙江理工大学教授;2023 年 1 月至今,任时创能源独立董
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
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处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
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也没有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经本人自查,本人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独立性,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任委员、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在 2025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积极出
席公司召开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各相关专门委员会,在审议提交董事会
的相关事项尤其是重大事项时(比如 2025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2024 年度利润
分配方案、开展商品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等),与公司相关方保持密切沟通,
了解每个事项的行业背景和业务需求,认真审议每项议案,同时结合自身材料
专业知识和产业链行业情况发表专业意见,为董事会作出正确决策发挥积极作
用,努力维护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报告期内,不存在无故
缺席、连续两次不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事,本人合计亲自出席会议 13 次,报告期内,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和股东会的具体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
参加董事会情况
会情况
董事姓 本年应
名 以通讯方 是否连续两次
参加董 亲自出 委托出 缺席 出席股东
式参加次 未亲自参加会
事会次 席次数 席次数 次数 会的次数
数 议
数
崔灿 10 10 10 0 0 否 3
报告期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了 2 次会议,提名委员会共计召开 2 次
会议。本人作为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和第二届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委员,按照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有关
要求,均亲自出席了各次会议。均未有缺席的情况发生。
其他履
召开日
会议内容 重要意见和建议 行职责
期
情况
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如
基于谨慎性原则,全
体委员回避表决。提 无
月 28 日 《关于 2025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
交股东会审议
案的议案》
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如
下议案: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已授予 一致同意全部议案 无
月 20 日
但尚未归属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划授予价格的议案》
其他履
召开日期 会议内容 重要意见和建议 行职责
情况
一致同意该议案 无
月 24 日 1.《关于补选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召开提名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如下议案: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无
月 23 日 案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报告期内,本人本着审慎客观的原则,以勤勉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会议
议案及相关材料,积极参与各项议案的讨论。同时,本人凭借材料专业的行业
知识与工作经验,结合公司实际运营情况,从产业链角度提出合理意见与建
议,并独立、客观地行使表决权。报告期内,本人未对董事会及所任专门委员
会审议的各项议案提出异议。
(二)现场考察及公司配合独立董事情况
规划与布局。本人也利用自身材料专业的行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董事会相关
提案提出了自身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时刻关注公司的相关动态,并与公司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公司生产经营和规范运作情况和
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以及产业链上下游的业务布局规划,为公司规范运作和
业务布局提供合理化建议,促进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本人在行使职权时,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本人的沟通交流,能够就公司
生产经营等重大事项与本人进行及时沟通,为本人更好地履职提供了必要的配
合和支持条件。在董事会及相关会议召开前,公司详尽地整理会议材料并及时
准确地向参会人员传递,为独立董事作出决策提供了便利,为本人履职提供了
必备的条件和充分的支持。
(三)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积极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利用自身的专
业知识做出独立判断,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通过关注公司投资
者互动平台提问等方式,了解中小股东的关注点、诉求和建议。
(四)与内部审计及外部审计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密切关注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保持
沟通,监督公司有效执行内部控制流程;本人通过认真审阅审计计划、关键审
计事项及审计报告等资料,并就公司业务、财务状况与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探讨
和交流,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地履行审计职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要求,对公司多方面事项予以重点关注和审核,并积极向董事会及专业委员会
建言献策,对增强董事会运作的规范性和决策的有效性发挥了积极作用。具体
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5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 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经审阅相关材料,本人认为
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均系基于公司业务需要、企业社会责任而开展,具有必要
性和合理性,各项关联交易是基于正常的市场交易条件及有关协议的基础上进
行,符合商业惯例,关联交易定价公允,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原
则,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或对关联方产生依赖的情形,亦不会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关联担保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 2025 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经审阅相关材料,本人认为公司本次
对外担保事项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不会影响公
司的独立性,担保事项整体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
(三)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经审阅有关材料,本人认为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公司《未来三年股
东分红回报规划》等的相关规定,同时充分考虑公司的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及公
司可持续发展等各种因素。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公司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
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本人认为
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能得到有效实施。信息披
露相关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没有重大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五)聘用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
案》,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同意续
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本人对天健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了评估,认为该所具备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及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能够独立完成公司财务审
计工作,满足公司审计业务的要求。公司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六)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七)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
治理制度的议案》。经审阅相关资料,本人认为公司本次取消监事会、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部分治理制度事项推动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符合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
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
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
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召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 2025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实
际情况,薪酬发放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暨作废已授予
但尚未归属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作废已授予但尚未归属部分限制性股票,同意将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 13.11 元/股调整为 13.065 元/股。本人认为公司本次
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实质
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九)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
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
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
集资金的情形。
此外,本人也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进行了
审查,认为公司本次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进行的前提下,使用不超
过人民币 4,000.00 万元(含本数)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
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运营成本,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
体股东的利益。
(十)公司开展商品期货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开展商品期货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经审阅相关材料,本人认为公
司开展商品期货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目的是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以及汇
率波动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遵循合法、
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十一)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
则》等规定开展信息披露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相关工作
人员依法依规履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保护了
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异议。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本着独立、负责的态度,按时出席董事会,认真审
议各项议案,结合行业及专业经验提出建议,与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持续关
注公司生产经营、治理及信息披露情况,督促公司规范运作,促进公司持续发
展。
公司利益出发,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进一步发挥专业
能力,促进内外部沟通与合作,为提升董事会决策效率与能力贡献力量,全力
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规范运作与持续健康发展。
述职人:崔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