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翔药业: 授权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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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授权管
理工作,确保公司规范化运作,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
律、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授权管理是指: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对
经营层的授权以及公司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必要的授权。
  第三条 授权管理的原则是,在保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
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经营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对公司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第五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在对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六条 交易权限
  (一)本条款所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资产核销,
仍包含在内)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会审批: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5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批: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公司发生的交易未达到本条第(二)(三)项标准的,授权总经理办
公会审批。
  第七条 关联交易
审批。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在 30 万元以上,300 万元以下
的,应提交董事会讨论,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
易总额超过 300 万元的,必须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按累计额计算,下同),授权董事长审批;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
额在 300 万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 0.5%以上的,应提交董事会
讨论,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超过 3000 万
元的且占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的净资产 5%以上的,必须获得公司股东会批准后
方可实施。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需提交董事
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为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独立董事
在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独立董事行使该职责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八条 对外担保
  公司不得为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司提供担保。公司对外合并报表范围
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其他重大合同(委托经营或加工、受托经营或加工、委托理财、承
包、研究与开发项目等)按如下决策权限审批:
  (一)公司签署其他重大合同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下的,
授权总经理审批;
  (二)公司发生其他重大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未超过 50%的,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公司发生其他重大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上述交易事项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计算。已按照上述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对外赞助、捐赠
  对外赞助、捐赠等相关金额(或连续 12 个月累计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润(或亏损值)的比例在 10%以下,或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审批;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利
润(或亏损值)10%的,或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绝对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授权总经理审批。
  第十一条 融资授信
  同一银行授信额度不超过 3 亿元的,授权总经理审批;3 亿元以上的,授权
董事长审批。
  公司以自有资产为自身融资提供抵押、质押的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参照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有关工程建设、项目技改、设备更新等内部投资,合同审批等事
项,按照公司内部相关管理制度、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从事
经营管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若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严重影响的,应对
主要责任人提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职务;触犯法律的,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法律法规、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或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修改本制度。修改时由董事会依据有关规章、规则提
出修改议案。
  本制度与《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以及在此之后制定的公司制度、规定相悖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新的公司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亦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
应当对相同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以累计计算的数额行使相应的授权。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过”
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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