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百股份: 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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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股东利益最大化,完
善和规范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薪酬
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
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现行薪酬制度和连续多年来工资集体协商,职工收入与企业
经营业绩紧密关联的公司实际情况及上市公司要求,特制定《北京菜
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以下简
称“本制度”)
      。
  一、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公司工资总额决定机制,遵循“战略导向、业绩挂钩、效率优先、
规范透明”的原则,建立与企业发展阶段、行业地位、经营效益及管
理贡献相匹配的薪酬决定与调整机制。
  (一)与经营业绩挂钩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资总额以公司年度经营目标、经济效益为
核心依据,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确保薪酬与企业效益相匹配。
  (二)与市场水平对标
  参照同行业、同规模、同区域企业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发展战
略与人才竞争需要,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定位,保
持薪酬标准的适度竞争性与激励性。
  (三)与绩效考核联动
  依据年度及任期绩效考核结果,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额
分配与个人履职情况、关键业绩指标完成度、风险控制及可持续发展
贡献直接挂钩,实现责权利统一。
  (四)与工资指导线及监管要求衔接
  在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工资宏观调控、国资监管及上市公司治理
要求的前提下,结合政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及行业薪酬基准,合
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额的调整幅度与节奏。
  (五)规范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总额的决定,在依法依规履行股东
会、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决策程序的基础上,涉及企业整
体工资总额管理要求的,按公司统一规定执行。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原则
  (一)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认定的
其他管理人员是公司核心力量,薪酬全面涵盖公司业绩、个人履职、
有无事故等各项考评指标,体现薪酬的业绩导向,以及有奖有罚,奖
罚对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薪酬原则,保障激励公司核心力量稳定、
积极、长期投入工作,支持公司战略和业务目标的实现;
  (二)遵循管理者收入水平与职工工资集体协商相结合,薪酬与
公司发展紧密关联,符合公司业绩及效益的原则;
  (三)体现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薪酬与岗位职责、承担责任及
风险、业绩贡献相挂钩,实行动态管理;
  (四)薪酬标准的制定应遵循认可核心管理团队人员履职贡献,
以发挥薪酬激励作用的原则。
  三、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及依据
  (一)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年度薪酬根据公司工资集体协商有
关机制确定;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
员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根据职务及其所承担的风险、全年业绩进行
考评。
  (二)独立董事采用津贴制,按照公司与独立董事签署的聘任协
议领取薪酬,按季度发放。
  (三)非独立董事可根据履职情况给予相应的职务津贴,由公司
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会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发放。
上述董事薪酬不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其董事外岗位的薪酬,仅指其作为
董事的专项职务津贴。
  (四)在公司全职工作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
和绩效薪酬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
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职工代表董事未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按其
所任职岗位的员工薪酬政策领取薪酬。
  (五)如有兼任两个及以上职务者,薪酬参照高位发放。
  四、薪酬管理机构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员
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的薪酬方案由公司股东
会审议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五、其他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考核委
员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
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
展的需要。
  (二)本办法适用人员的任职时间未覆盖完整计算周期天数的,
按其任职时间计算其应得的薪酬金额。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
薪酬中直接扣除:
  (三)绩效薪酬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
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
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四)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
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
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
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重违反公
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有权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进行薪酬扣减,
已发放的公司有权追索。
  六、附则
                          《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
                              》等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及公司薪酬制度执行。
薪酬考核委员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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