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此项职责。公司证券
事务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
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
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公司上述部门、单位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并应当按照公司相关制
度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履行内部报告义务,在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备案工作同时,及时告知公司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变更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公司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
指公司尚未在公司章程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
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
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
理人员;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
员;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六)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九)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十)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一)由于与第(一)至(十)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
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
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
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
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根据监管要求,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于 3 个交易日内交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备案。未及时
填报的,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
不全的,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有权对内幕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证券
的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形成书面记录,并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向其报备。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
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
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填写内幕知情
人信息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
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
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
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协助配合公司及时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并依照执业规则的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
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
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
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
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定期报告及有
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监管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
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
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
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而受到公司、
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最新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最新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立讯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