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景峰: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30 01: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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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药集团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药集团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建立与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相适应的激励、约束机
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子公司可根据本制度规定制定其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
  董事和高管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
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五条 公司设立人力资源部门,负责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薪
酬管理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考核
  第六条 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
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等情况,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第七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结构
  (一)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以下简称“内部董事”),根据
其具体职务,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薪酬体系与绩效考核规定,领取相应薪酬,
公司不发放董事津贴。
  (二)未在公司兼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三)独立董事领取独立董事津贴。
  第八条 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一)基本薪酬: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根据岗位、责任、能
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年度的基本薪酬;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评价结果挂钩;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中长
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
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
定激励方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
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业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
均绩效薪酬原则上应当相应下降;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二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及止付追索
  第十三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建考核小组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度发放。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或定期发放,部分绩效薪酬在月度
基于审慎原则预发放,并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
支付。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从薪酬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
年度绩效奖励: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书面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予以
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合适人员的。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如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如有)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激励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激
励并实施相应的绩效考核。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并提交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的相关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石药集团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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