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
理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
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中,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章程》规定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
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主营业务持续增长,防止短期行为,促进
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四)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既要有利于
强化激励与约束,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五)薪酬收入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的原则;
(六)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促进公司高管人员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和谐。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包
括但不限于: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
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公司人力部门及财务部门协助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
施,以及薪酬日常发放管理工作。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
第七条 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决定机制: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参考,以公司经营与综
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
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八条 公司工资总额确定以及工资分配应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
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
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九条 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非独立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奖金组成,其中绩效奖金占比原则
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50%;
(二)非独立董事、高管人员基本年薪由其承担的职责、个人能力、工作地点、行业性质
水平等确定;
(三)绩效奖金根据公司业绩达成情况、部门组织绩效考核情况、个人绩效评价等综合考
核结果确定。
(四)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的津贴,津贴标准依据股东会决议执行,除此以外不再另行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发放薪酬。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如差旅费等)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制度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及其他福利待
遇。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每半年度发放一次,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根据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确定,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
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董事、高管人员薪酬考核及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
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
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在经营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审计报告及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述职,综合财务、人力资源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内部年度
考评数据,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定。
第十四条 经营年度结束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完成董事、高管人员上一年度的
薪酬考核工作,并根据绩效完成情况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
付。
第五章 止付追索
第十五条 董事、高管人员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任何一种,可以减少或者不予以发
放薪酬或津贴: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予以公开谴责或被监管部门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
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亦同。
众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